三發地產: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三發一)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05
2.公司名稱: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三發一)將於民國103年7月20日
發行屆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
二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通知財團法人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3年6月21日
至103年7月20日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
回,並以債券面額之102.01%贖回(實質收益率1.00%)贖回。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3年6月21日起至103年7月2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3年7月20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之102.01%贖回(實質收益率1.00%)贖回。
(4)賣回手續暨應備檔案: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
且配合集保公司作業,民國103年7月17日為最後申請日。
(5)本公司將於103年6月20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以寄發日前第六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
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3年7月23日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
各債權人,有關給付債券面額外之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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