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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保險業打亞洲盃 海外併購投資限額再鬆綁

鉅亨網記者陳慧凌 台北 2014-09-02 21:37


金管會今(2)日表示,為協助保險業擴大全球布局的參與程度,保險業投資具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國內保險相關及大陸地區參股投資的投資總額,可以不計入保險公司淨值的40%限額,惟須經金管會同意。

金管會表示,今(2014)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修正條文已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額,得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的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落實此規定,並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慎經營等原則下從事國外銀行、證券及期貨等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投資,以提升保險業的國外投資資金運用,今天更就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符合資格條件、應檢具申請文件等事項,研議完成相關規範。

金管會訂定,可以投資國外銀行與其他國家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的財務條件。保險業過去3年的平均資本適足率(RBC)要達250%,最近一期的淨值占總資產(不含分離帳戶),要超過6%以上,符合此條件者共計10幾家壽險公司。

另外,為配合金管會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及強化金融監理,並基於撙節保險公司國外資產之保管費用支出及簡化相關作業程序等考量,因此於本次一併增修相關條文規定。

金管會強調,要投資外國銀行的保險業還是要具有管理銀行相關專業能力與經驗、保險業近期沒有防礙健全經營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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