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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林信湧
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林信湧先生於103年5月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指令美金壹佰萬元,及自民國102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本公司向高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後,原告隨即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案件。
4.處理過程:本公司除已委任律師全權代理訴訟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答辯狀外,
另亦針對林信湧先生侵害本公司涉嫌違犯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詐欺等行為,已
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均維持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依法答辯外,另已就原告及其相關企業提出
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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