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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洩密案,今天上午二審依照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後為六個月,可易科罰金,不可上訴,全案就此確定。此外,高院還將其中一個部分發回檢方另行偵辦。
(潘千詩報導)
針對改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有罪的理由,高院表示,葉盛茂在偵審期間都承認觸犯洩密罪,而且早在2006年10月間,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已經因為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是共犯,葉盛茂不可能不知道前第一家庭涉嫌洗錢的事,卻在同年12月把扁家的洗錢情資交給陳水扁。另外,依據艾格蒙聯盟規定,洗錢資訊是秘密事項,不得外洩,葉盛茂的行為已經明確觸犯洩密罪。
葉盛茂在擔任調查局長期間,曾多次將情資洩漏給當事人,先前已有兩件洩密案合併判刑三年八月確定,共服刑681天,去年八月假釋出獄。而高院二十六號宣判的部分,是葉盛茂的第三起洩密案,原本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定讞。此外,高院指出,2006年10月,檢方函請調查局協助清查扁家與親友共二十五人的銀行帳戶資料,葉盛茂偷把函文傳真到總統府的部分也涉犯洩密罪,檢方雖然請高院併案審理,但高院認為犯案時間與犯行是獨立的,所以不能併案,並將全案發回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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