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小岳合約糾紛 一審判決免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男演員鳳小岳與經紀人翁靜慧爆發合約糾紛,翁靜慧不滿鳳小岳想提前解約,還私接通告,因此向他求償1千300萬。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由於雙方互有債務關係,鳳小岳又主張抵銷,所以一審判決鳳小岳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翁靜慧是「其諾國際」的負責人,從事演藝人員演出活動的經紀與安排。而她在96年3月間與鳳小岳簽了五年約,簽約時,就知道鳳小岳有去英國讀大學的計畫,所以合約明定,簽約期限不包括中途服兵役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間。翁靜慧主張,同年9月鳳小岳去英國,於100年6月中旬完成學業返台為止,出國日數總計850天,所以簽約期限應該延到103年7月,可鳳小岳卻私接通告,演出電視劇「戀愛南瓜車」、電影「五祖拳」,還想提前與經紀公司解約,造成公司損失3000多萬,加上違約金等,所以提出1300萬元求償。
台北地院審理時,鳳小岳主張,合約明定期限到101年3月10日終止,而且合約也沒有清楚寫明將出國或服兵役的日數扣除後延長期限。而法院認定,雙方合約應是今年7月才到期,鳳小岳私接通告確實違約,但經紀公司聲稱的數千萬元損失,鳳小岳也不是刻意不履行,所以最後只判准一百萬元違約金,不過因為經紀公司還積欠鳳小岳近兩百萬元拍攝電視劇酬勞,兩相扣除後,判決鳳小岳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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