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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25
2.公司名稱:錢櫃企業(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本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對本公司處
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6.因應措施:
二、本公司與好樂迪公司係兩家獨立運營的公司,有關財務、營運及管理皆各自獨立
作業,公平會所指陳「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營業、企劃、管理等
核心業務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2公司各部門業務及人員已由各自獨立之事業,整
合為統一管理關係」均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三、本公司於之前遭公平會科以處分後,業已依規定解散所共同投資成立之公司,人員
歸建及解任兼充董事,各相關部門人員從無相互兼任之情形等,絕無如公平會所稱有經
常共同經營之行為,亦未有任何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之行為。此部分待收到公平會
正式函文後,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遵循法院判決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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