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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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18
2.減資基準日:103/05/13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並經主管機關金管證發字
第1030009765號核准申報生效;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訂定本換股作業計畫。
(二)本次減少資本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60,300,000股,每股面額新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482,4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48,240,000股,用以彌
補累積虧損及改善財務結構。
發新股共計12,060,000股。
4.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
計算,每壹仟股減除800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
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承購。
(三)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基準日: 民國103年5月13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 民國103年9月4日。
3.最後過戶日: 民國103年9月9日。
4.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民國103年9月5日至民國103年9月23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3年9月10日至民國103年9月23日。
6.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 民國103年9月14日。
7.新股票開始興櫃買賣日期: 民國103年9月24日。
8.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
票相同。
9.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換領新股票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票。
2.股東持有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俟新股換發日
(民國103年9月24日)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
股票換發手續。股東持有現股(未過戶)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民國103年9月24日)
後,備妥舊股票、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檔案、身分證正反影
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
股票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由於本公
司自本次減資全面換發新股起,全部採取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
行有實體股票,故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應儘速至往來證
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4.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電話:(02)2181-1911。
(五)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畫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另行公告並
於開始日分函通知股東。
(六)本案有關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
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需調整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換股作
業計畫書」相關時程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3/09/14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3/09/24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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