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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研究員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研究員張○○於101年12月14日正式發布研究報告前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傳遞相關訊息予其集團內部人員及客戶,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前揭缺失顯示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公司證券從業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無有效機制預防、阻擋或禁止研究員於研究報告正式發布前將相關內容通知第三人,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指令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研究員張○○一年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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