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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04/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進行廠房新建工程,施工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規
定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正。
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納罰鍰並派員參加環境講習。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係本公司大湖路新廠於興建過中,因拆除舊建物時
產生之粉塵未做適當防護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本興建案係由營造公司承
包負責,本公司將依承攬合約,與對方商議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落實監督本公司營建承包商。本公司將要求
承包商於施工中,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管理辦法第17條,落實相關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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