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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03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ELE-CON CO.,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由本公司直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49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2408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對於子公司之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因已逾收款政策一定天數,
應轉列為其他應收款,屬短期融通資金性質,並視為資金貸與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4182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0.55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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