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就『美國地區貨運營業收取貨運燃油附加費之民事賠償團體訴訟案』與原告貨運代理商團體以不高於US$90Million進行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02
2.公司名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緣美國司法部於民國(下同)95年對全球多家航空公司於89年至95年間所收
取之貨運燃油附加費展開反托拉斯法調查,故自95年起陸續有約2100名貨運代理商提起
數個相應民事團體訴訟,後由紐約東區區域法院綜合審理。99年2月,本公司遭追加為
共同被告之一。前揭事實業於本公司102年財務報告中揭露。
由於亞洲主要航空公司近期相繼與原告和解,本公司參酌律師意見並權衡訴訟成本後,
與原告協議以US$90Million和解(此為已和解被告航空公司中,最低的和解比率之一)
,其中US$50Million已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於102年財務報表提列費用。又,和解金將分
為兩年三期支付,以降低對公司營運之影響。
和解係基於公司最小損失考量,並不表示本公司承認有任何故意與過失行為造成原告損
害。
部分原告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聲明退出原告團體,自行向本公司求償,然依和解協議,本
公司如日後與此等原告和解時,該等和解金額得自本公司已付之US$90Million獲得部分
退款,以應該等原告未來之賠償請求。
本公司致力推行反托拉斯法遵法政策,除積極對全體員工全面宣導與施訓外,並已確實
採行必要的查核措施,俾以落實該政策,保障公司與員工權益。
8.因應措施:如發生緣由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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