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型注意!亂用違法玻尿酸、胎盤素 可罰1000萬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4-03-02 11:2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28)日呼籲,愛美民眾及醫療院所,如使用醫美相關產品時,要認明包裝上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藥品許可證字號」,如美容針劑產品,如玻尿酸植入物、胎盤素等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藥品,屬為偽藥或禁藥,依同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來微整型風氣漸盛,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使用醫美相關產品時,要認明包裝上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藥品許可證字號」,如衛部(署)醫器輸、衛部(署)醫器製、衛部(署)藥輸、衛部(署)藥製等字樣,才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藥物,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之權益。
日前食藥物署配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稽查醫美診所,查獲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美容針劑產品,如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植入物、氫氧磷灰石鈣(Calcium Hydroxylapatite,俗稱微晶瓷)植入物、胎盤素、降解酶等違法產品。本署從未核准胎盤素及降解酶針劑之藥品許可證,若病患治療需降解酶針劑,則須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向本署申請專案進口,不可將該藥品用於其他病患。
依藥事法規定,凡製造或輸入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查驗登記,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藥物許可證,如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應就其來源認屬為偽藥或禁藥,依同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如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依同法第8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第84條規定處罰之。
如需查詢藥物許可證產品相關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查詢(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 >藥品或醫療器材>資料查詢>藥物許可證資料庫>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如使用後發現品質不良之藥物,或因藥物引起之不良反應,請立即通報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以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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