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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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
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及遲延利息。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
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
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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