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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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2.事實發生日:103/0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以其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96年1月5日起
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未付為由,先位聲明請求本公司應各自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49,291,336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如前述先位聲明遭法院認無理由者,大陸工程另以備位聲明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前開所述之特別股股息共計98,582,672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3年1月24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2月18日
上午10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2月1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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