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泰創新:公告本公司奉主管機關函示重編102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原列於當季之投資收益新台幣(以下同)約258億元,本公司將調整列計於102年第四季財務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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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23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2年第3季
3.發生緣由:本公司之關聯企業Concord Greater China Ltd.(下稱CGC)原依相
關新訂之股東協議書及會計準則綜合評估判斷,其於簽約日即失去聯
合控制之能力,故於102年第三季認列旨揭投資收益,惟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3年1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017411號函示,因新協
議下CGC之董事提名權及對規則性之財務與營運決策之否決權係於102
年12月31日起始喪失,102年8月14日至12月31日前未行使董事提名權
及否決權並不代表未具控制權,故應重編該季財務報告。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3/02/11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重編後102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原列於當季
之投資收益約258億元,本公司將調整列計於102年第四季財務報告中
,致本公司原第三季之淨利約294億元,經重編後第三季之淨利約為
37億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新協議下,聯合控制之權利於102年12月31日起始喪失,本公司爰
將原認列於102年第三季之投資收益約258億元,改列於同年第四季。
改列後可增加因高鑫零售每股市價上揚港幣0.02元增加投資收益約
60,200仟元,同時,應扣除本公司經由關聯企業CGC依權益法認列
高鑫零售之投資收益所增加之帳面成本,然迄今高鑫零售尚未公告
其第四季之財務報告。
(2)依目前已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
聯企業及合資」(2011年修正)規定對合資之投資成為對關聯企業
之投資時,企業應持續適用權益法而不對保留權益作再衡量,且並
未針對原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資權益」中,對聯合控制情形發
生變動時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對原聯合控制個體剩餘投資之規定提供
過渡性規定。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
及錯誤」之規定,企業首次適用某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產生之會
計政策,如該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該變動並無特定之過渡規定,或
自願變動一項會計政策,則應追溯適用該變動。故依前述說明,相
關規定若經金管會認可將可能導致本公司應迴轉旨揭投資收益。此
等情形於102年第三季(重編前)及第四季均相同,已於第三季(重編
前)財務報告附註三(三)中揭露。
證券主管機關規劃自104年起將IFRSs版本由2010年版升級至2013年
版,相關準則施行後,屆時應依IAS 8及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11號(IFRS 11)規定,評估迴轉原重新衡量所認列之投資利
益,其相對將減少本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及淨值,惟不影響當期之
損益,且將依證券交易法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式等規定,辦理相關
訊息之公告或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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