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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3/15起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運費買家負擔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14 14:56


精實新聞 2014-02-14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20140214_120_0.jpg -->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該《辦法》將自今年3月15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除另有約定外,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消費者定製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影音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位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不在可退貨之列。

此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辦法》並規定,自然人要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則要透過第三方交易平台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台commit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資訊。網路商品經營者和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內的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資訊,應當經被收集者同意,並且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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