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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1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4年12月21日及105年2月3日發佈重大訊息,說明本公司環科事業未 依規定取得台中市清水區文興路75號旁空地等地點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 可證及違法堆置等情事,總計開立罰單金額7,844萬元。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對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作出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內,陸續 提起行政救濟,以撤銷之。 (2)本公司於105年4月18日收到台中市政府關於上述裁罰案件之部份訴願決定書 ,決定內容為裁罰案件原處分機關應予以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3)其餘裁罰案件之訴願結果,依後續實際收到台中市政府之訴願決定書為準。 4.預計可能損失:無。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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