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頒布意義非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8 18:02
對於關心目前反腐形勢的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是無法忽視的一個重大事件。所謂制度反腐、依法反腐,檢察院、法院所處的環節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紀委的反腐雷厲風行,最後也都要通過司法程序來蓋棺論定。所以解釋的頒布,實在是在目前反腐形勢下值得好好關注的。
可喜的是,從解釋中,我們再次看到了反腐的決心。嚴密法網,這四個字是我看完解釋之後的第一反應。其實先不論及內容,解釋的頒布本身就是一個意義非凡的事情。這說明了我們是真的在認真而踏實的推進反腐工作,不僅僅是行動式的一時狂風暴雨,而是切實地構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成為一項日常制度,這才是長效的、高效的、有效的反腐機制。這在這一套體系中,解釋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說解釋本身的頒布便具有重要的意義。
回到剛才說的嚴密法網這個感受,解釋全文20條,延伸出諸多款項,可以說大大補充了刑法中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能夠有效的幫助反腐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避免貪腐分子在法網之中成為那一條落網之魚。
解釋對犯罪數額標准進行了十分詳盡的層次區分,這也是一眼即可明了的內容,除此之外還對各種情形進行了全面而准確的規定。例如對於貪污罪的「其他較重情節」,解釋規定了六條:(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於受賄罪的「其他較重情節」,解釋在上述第(二)項至第(六)項之外,又規定了三條:(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細讀這些規定,確實是非常准確而精煉地總結了貪腐分子的各種嚴重情形。這些情形在我們一般人看來,也確實是更為嚴重,比一般貪污分子更令人難以寬恕的情節。看到解釋進行了如此完善的規定,也是令人無比欣喜。其他諸如挪用公款、行賄等,解釋也規定了類似的詳細情形。
除此之外,解釋中還規定了一些具體概念的認定,例如「財物」,除了傳統的貨幣、物品之外,還規定了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這也是對基於對社會生活中新生犯罪手段的應對,也是法律解釋的與時俱進之舉,不給貪腐犯罪分子鑽空子的空間。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解釋等,這都是對職務犯罪中所涉概念做出的最新最全面的解讀。總體看過解釋全文之後,我相信這樣一篇司法解釋的出台和實行,是一定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正面影響的。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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