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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評議中心今起受理調處TRF爭議有4大管道可解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5 11:32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妥善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交易爭議,金管會表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自今(15)日起受理調處,投資人可透過銀行協商、評議中心評議機制、調處機制及仲裁等4大措施,解決雙方交易爭議。

金管會表示,若是透過評議中心的評議機制,適用對象為一般個人戶及資產低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即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對象,但案件評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也就是,若評議為銀行敗訴,銀行最多賠100萬元,投資人若對評議結果不滿意,也可提出上訴。

若是透過評議中心新的調處機制,由評議中心以專案調處方式(不進入評議程序),協助雙方解決爭議,而且不收取費用,適用對象為專業自然投資人(大戶)、總資產逾新台幣5000萬元的法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台商客戶,原則上調處3個月內完成,最慢5個月內完成。不過,由於調處機制不具強制力,因此,銀行及投資人若對「調處建議」不滿意,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紛爭。

至於仲裁,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原則上6個月完成,最長為9個月,不過,申請人要先付仲裁費,仲裁費用通常依請求標的不同而異,以仲裁金額1億元為例,就須付仲裁費60萬元,先由申請人支付,最後可能由敗訴方支付。

金管會表示,希望透過評議中心建立一個訴訟外的公正解決紛爭平台,讓投資人與銀行業者得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期能保護投資人並提升投資人對於金融服務業的信心,助益我國金融服務業的永續發展。

另外,金管會也特別提醒投資人,仍應注意自己的請求權時效,避免於未能達成協議時,影響後續進行民事訴訟主張相關權利。此外,有投資人建議請銀行同意循仲裁管道解決爭議,金管會將邀業者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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