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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壹週刊雜誌社 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尚未取得 2.事實發生日:105/04/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壹週刊雜誌社及其相關人員於105年4月6日刊行之壹週刊雜誌, 蓄意捏造、出版、發行不實報導,指稱「浩鼎實驗團隊在被檢調約談時證實,翁啟惠2月 18日就知道解盲失敗的數據」等云云洵屬意圖損害本公司名譽,而對本公司名譽造成重 大損害之誹謗言論,並影響本公司之股價,本公司爰依法提出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今(7)日下午針對壹週刊雜誌社出版及發行不實報導,嚴重損害公司 信譽,意圖影響股市行情,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希望地檢署查明真相,以 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 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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