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07 2.公司名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和廣於104度出售電池之交易,經會計師查核後認為其 交易性質係屬居間代理,應以淨額表達,故予以調減收入約45,378仟人民幣,折合於 台幣約當231,283仟元,致104年1至12月合併營收更正為593,741仟元。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