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5/04/012.發生緣由:本公司FAB11廠排煙管於4月1日下午4時56分起火。3.處理過程:立即通報消防局進廠滅火,已處理完畢,並無人員受傷。4.預計可能損失:實際起火原因尚待鑑定,本公司生財器具皆有保險,對本公司財務並無重大影響。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本公司將與保險公司洽談。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待火災事故發生原因確認後,再提出具體改善及防範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