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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4/01 2.公司名稱: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鑫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4日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 書,因標的公司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調搜索,使鑫奕公司認為 已觸碰其他權利瑕疵情事,要求重新協商原股權買賣契約,經雙方協 議後調整交易方式如下: (1).由於鑫奕公司已支付本公司交易總金額之5%即為21,840,734元 作為訂金,同時過戶後之股權已設定質權予本公司,對本公司 保障無虞。 (2).在本公司提供標的公司104年財務報告給鑫奕公司前,鑫奕公司 同意重新分階段支付交易款項並提供本票擔保如下: A.105年6月30日支付交易金額之5%並提供等額擔保本票一張。 B.105年9月30日支付交易金額之10%並提供等額擔保本票一張。 C.105年12月30日支付交易金額之20%並提供等額擔保本票一張。 D.106年3月30日支付交易金額之30%並提供等額擔保本票一張。 E.106年6月30日支付交易金額之30%並提供等額擔保本票一張。 (3).雙方同意於標的公司104年財務報告出具後,若標的公司淨值低 於原議定價格之每股25.5元,鑫奕公司有權書面發函本公司要求 重新議價,並以不低於最新淨值設算交易價格。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取得之5期支票,將逕自存入銀行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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