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鋼管:本公司對王凱裕(原名:王旭陞)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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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凱裕(原名:王旭陞),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實發生日:105/03/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係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泉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被告係意圖 為不法取得新北市三重區仁義段第368、371地號及仁愛段177、1562地號道路用地( 下稱系爭道路用地)及轉售等利益,利用合作名義,並隱瞞嘉泉公司財務情形,致 原告陷於錯誤,誤信嘉泉公司有資力依約履行,因而與嘉泉公司簽訂房屋合作契約 書並依約將系爭道路用地移轉予嘉泉公司,然被告後續任意處分系爭道路用地,待 原告知悉時,再以開立履約保證之本票假象,騙取原告與其簽定補充協議書,並將 其名下財產予以脫產,被告所為實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並使原告蒙 受鉅額財產上損害,另被告意圖損害原告之債權,將其名下建物及土地處分予第三 人,亦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被告犯行明確,其惡性重大,依法提出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於105年3月30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王凱裕(原名: 王旭陞)提起本案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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