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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網路上散發不實言論之匿名人士 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尚未取得 2.事實發生日:105/03/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署名「OB Lie」之匿名人士在本月23日美國紐約時間下午2:46 (台北時間24日凌晨3:46)在美國「Inspire.com」網站專為 乳癌病友成立的社群中貼文指控,浩鼎早已知道該公司研發的 乳癌新藥OBI-822失敗的事實,但一直隱瞞病人、醫師和投資人, 甚至試驗期間曾發生數名病人因OBI-822死亡及嚴重副作用情事。 4.處理過程: 本公司今(28)日下午針對匿名人士在網路上散發不實言論, 嚴重損害公司信譽,意圖影響股市行情,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告訴,希望地檢署查明真相,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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