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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鴻:公告法院准許或駁回本公司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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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達鴻:公告法院准許或駁回本公司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於今(11)日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延長裁定期間三十日(案號:104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內容如下: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

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

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

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104年11月5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是否准

駁,尚有相關資料尚待函詢及調查中,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3.因應措施: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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