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鴻:公告法院准許或駁回本公司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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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鴻:公告法院准許或駁回本公司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於今(11)日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延長裁定期間三十日(案號:104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內容如下: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
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
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
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104年11月5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是否准
駁,尚有相關資料尚待函詢及調查中,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3.因應措施: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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