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 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主觀明知認定的七個關鍵因素
金色財經
買賣虛擬貨幣是否構成幫信罪,關鍵在於主觀明知。認定時應綜合交易價格、方式、次數和既往經歷。
在買賣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控方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的核心依據,往往不是某一個單一事實,而是多個事實疊加後的綜合推定。
在本系列前幾篇文章(買賣虛擬貨幣被指控幫信罪:帳戶曾被凍結,能否推定「主觀明知」?,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凍卡後換卡收款能否認定主觀明知?,虛擬貨幣交易曾涉案,後續交易能否推定幫信罪明知?)已經討論了三個基礎維度:行為人此前帳戶被司法凍結時到底獲知了多少資訊(從純凍結零資訊到被刑事立案,知情程度跨越七個檔位)、前後兩次涉案的上游原因是否相同(電詐、網賭、地下錢莊換匯等不同犯罪類型的資金特徵差異極大,經驗不可簡單遷移)、以及前後交易的對手是否為同一人(A的資金有問題不等於B的資金也有問題)。這三個維度搭起了判斷主觀明知的基本場景框架。
但僅靠這三個維度,實務中往往還不足以得出結論。辦案單位和辯護律師還會圍繞一系列更細的變量展開爭論。這些變量單獨來看可能都不足以認定明知,但它們會疊加在前述三個維度的交叉場景之上,進一步強化或削弱對主觀明知的推定。
本文逐一分析這些變量,幫助涉案當事人及家屬理解:在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掩隱罪乃至非法經營罪的案件中,辦案機關到底在看什麼,辯護律師又應當從哪些角度逐層拆解。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交易價格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
在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等刑事案件中,辦案單位常會關注涉案交易的成交價格是否顯著偏離市場水平。
控方的邏輯是:正常市場價賣幣,賺的是正常差價;但如果賣得比市場價高出好幾個點,買方為什麼願意多付?合理的解釋只有一個——買方的錢「不乾淨」,花不出去,所以願意溢價購買虛擬貨幣來「洗」,而賣方知道這一點,用高價作為自己承擔風險的對價。
但實際情況果真如此嗎?OTC市場不是交易所,沒有統一的掛單價格,本身就存在溢價空間。行情劇烈波動的時候,場外價格跟交易所價格偏離幾個點是常態。大額交易因為流動性成本,價格本身就會比小額交易高。所以,要用價格來推定明知,至少要做到一點:拿出同一時段、同一體量的其他OTC交易的真實成交價來對比,證明涉案交易的價格確實顯著偏離了當時的市場水平,而不是拿交易所的實時價格直接對比場外成交價。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溢價的原因是跨境匯率差——境內人民幣購買USDT的價格本身就比國際匯率高出幾個點,這個溢價反映的是跨境資金通道的成本——那這筆交易的性質就可能不是幫信罪場景下的「幫助犯罪資金流轉」,而是涉嫌變相買賣外匯的非法經營行為。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通常遠高於普通幫信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千萬甚至數億,控方的指控邏輯、主觀要件的證明標準、辯護策略也與幫信罪完全不同。這一點在《買賣虛擬貨幣收到換匯款,非法經營罪證據不足能否改定幫信罪?》等文章中也展開討論。
2
前後兩次涉案之間隔了多久
在買賣虛擬貨幣涉刑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此前有過帳戶被司法凍結或涉案的經歷,控方會將這段經歷作為推定後續交易主觀明知的依據之一。但前後兩次之間的時間間隔,直接影響這個推定的力度。
間隔一周和間隔一年,前一次經歷對行為人心理上的「警示效果」完全不同。
2023年8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區人民法院判處的某掩隱罪案例(案號:(2023)內0602刑初203號)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根據法院判決,被告人的涉案銀行帳戶在2022年3月3日因收到電信詐騙款被凍結,解凍後僅兩天——2022年3月5日——又與陌生人交易虛擬貨幣並當即從銀行櫃檯取現。同時,被告人在供述中亦稱交易過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錢。最終法院以掩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從該案可以看出,法院將「帳戶因詐騙資金被凍結後僅兩天再次交易」、「與陌生人交易」、「收款後立即取現」以及被告人供述結合起來,認定其對資金異常具有主觀明知。
間隔極短確實會引起辦案人員的合理懷疑。但如果上次涉案是一年前甚至兩年前的事,中間行為人一直在正常交易,沒有出過任何問題,那一年前的那次經歷對今天這筆交易的「警示作用」已經非常微弱了。人的風險感知會隨著時間衰減——這不是狡辯,而是基本的心理規律。上次之後一切正常了很長時間,行為人很自然地會認為那次是個意外,而不是一個持續存在的風險信號。
根據邵律師的辦案實務,在團隊代理的某案中,一名行為人在第一次帳戶被凍結之後,事隔三年再次涉案,且前後兩次的交易對象是完全不同的人。但辦案單位仍然以「此前有過涉案經歷」為由推定主觀明知。
三年前涉過一次案,中間什麼事都沒有,三年後跟一個完全不同的人做了一筆交易又出了問題——如果這就能推定主觀明知,那等於是說,一個人只要曾經因為買賣虛擬貨幣涉過案,無論過了多久、無論交易對象換了多少輪,就再也不能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了。這已超出法律對「應當知道」的合理預期,既不符合認知規律,也無限加重了行為人的審查義務。
3
前後兩次涉案之間做了多少筆交易
這個因素跟時間間隔相關但不完全重疊。關鍵不只是隔了多久,還有這段時間裡行為人做了多少筆交易、其中有多少筆出過問題。
如果前後兩次涉案之間行為人做了三百筆交易,只有這一筆出了問題,那從機率上看,出問題的這一筆占比不到千分之三。行為人基於過往經驗形成的判斷是「絕大多數交易都沒有問題」,這個判斷不但不是放任,反而是合理的。不能因為三百筆里出了一筆問題,就倒推說他做這三百筆的時候「應該知道每一筆都可能收到贓款」。
4
第一次涉案之後,有沒有採取風控措施
在買賣虛擬貨幣涉刑案件中,行為人在此前涉案經歷之後是否採取了風控措施,是辯護中經常被忽視但實際上非常重要的一個變量。
有的行為人在首次涉案之後,確實做了一些事情:開始要求交易對手提供身份證照片、要求對方說明資金來源、縮小了交易對手的範圍只跟熟悉的人做、設置了單筆交易金額上限、甚至主動降低了交易頻率。這些措施不一定能百分之百防住問題資金——事實上,沒有任何措施能做到百分之百——但它們說明了一件事: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想收到贓款,並且付出了實際努力去避免。
一個盡了注意義務的人,跟一個什麼都不管照常做的人,在主觀狀態上有本質區別。前者即使最終仍然收到了問題資金,也很難被認定為「明知」——因為「明知」要求的是知道或者放任,而他的行為恰恰表明他既不知道也沒有放任,他在積極地試圖避免。
反過來,如果行為人首次涉案之後什麼調整都沒做,交易方式、交易對手、交易價格一切照舊,那辦案機關說「你根本不在乎會不會收到贓款」,這個推定就比較有力了。
5
此前涉案過幾次,分別發生了什麼
涉案次數本身是一個累積性的因素。涉案一次可以解釋為偶發,兩三次解釋力減弱但仍有空間,五次以上就會加大辯護難度。
但這個因素不能脫離行業背景來看。2020年「斷卡行動」以來,OTC行業的帳戶凍結率飆升,很多正常經營的商家都經常被關聯凍結。如果同時期、同規模的從業者帳戶凍結率普遍在30%甚至更高,那一個人被凍結了幾次並不異常——這是行業的系統性風險,不是這個人特有的問題。辯護時如果能拿出行業凍結率的數據或者同行的類似經歷作為參照,可以有效稀釋「多次涉案等於明知」的推定。
6
交易是在交易所平台、Telegram還是線下完成的
在買賣虛擬貨幣涉刑案件中,涉案交易是在什麼渠道完成的,也會影響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評價。
一筆交易是在正規平台上撮合的,還是通過Telegram群、線下面對面、甚至暗網渠道對接的,本身就不同。正規平台比如歐易、幣安交易所,平台本身有一套KYC和風控機制,交易對手至少經過了平台的基本審核。行為人在這類平台上接單交易,有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信賴平台的篩選,且客觀上也不可能對每一個交易對手重新做一遍背景調查。但如果交易是通過Telegram群或者線下渠道完成的,沒有任何第三方風控,行為人對交易對手的資金來源完全沒有任何過濾手段,這時候對他的注意義務要求就更高一些。
不過,渠道本身不能單獨定性。在Telegram群里交易不等於犯罪,在正規平台上交易也不等於一定合法。渠道只是影響注意義務評價的一個背景因素,不是定罪的獨立依據。
7
收到款項後,為什麼要立即轉出
在涉虛擬貨幣幫信罪、掩隱罪案件中,行為人收到買方打來的法幣之後的資金流轉速度,是辦案單位重點關注的變量之一。
如果收款後幾分鐘之內就把錢全部轉到其他帳戶或者迅速買入虛擬貨幣提走,這種「秒轉」行為會被控方重點質疑。辦案機關的邏輯是:正常做生意不需要收到錢立刻轉走,這麼做是因為知道這筆錢有問題,怕被凍結,所以趕緊轉走。
但這個邏輯是因為辦案人員只看到了錢的流入流出,不了解行為人實際上的交易背景導致的。買賣虛擬貨幣做的就是低買高賣賺差價。收到A的錢,是因為把幣賣給了A;緊接着把錢轉出去,可能是因為要向B買幣。賣給A和向B買入,是同一個業務鏈條上的兩個環節。收到錢之後儘快完成下一筆買入,不是辦案人員推測的「要快速幫人轉移贓款」,而是正常的業務周轉——幣價隨時在波動,不及時操作可能就虧了。所以不能僅僅看到「錢到賬後迅速轉出」就認定有問題,還要看轉出去的錢是去了哪裡、做了什麼。如果轉出去的資金流向是另一個賣家的收款帳戶,對應的是一筆正常的買幣交易,那這就是再正常不過的業務操作。
當然,如果收到錢之後的操作確實異常——比如把錢打給了一堆無關的個人帳戶,或者拆分成小額分散轉出,或者立刻取現——那就另當別論了。
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如果資金鍊條呈現「境內收取人民幣—購買USDT—境外放幣」的閉環結構,快速流轉就不是辦案人員主觀推定的是否涉嫌「幫人轉移贓款」,而是這個業務模式本身要求資金快速周轉以對沖匯率波動。在這種交易模式下,控方關注的重點也會從幫信罪的「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轉向非法經營罪的「變相買賣外匯」——罪名不同,辯護邏輯也完全不同,關於買賣虛擬貨幣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討論,可參考邵律師之前的《幫信罪的上游犯罪,必須是"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以虛擬貨幣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為例(一),幫信罪的上游犯罪,必須是"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以虛擬貨幣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為例(二)》等文章。
8
幫信罪主觀明知應當對七個變量進行綜合判斷
以上七個變量,單個來看可能都不足以認定主觀明知,但它們不是孤立存在的。
實務中,辦案機關通常是把好幾個因素疊在一起用——「你此前涉過案,你還在Telegram群里接單,價格還高於市場價三個點,收到錢五分鐘內就轉走了」——每一層加上去,推定力度都在累積。
反過來,辯護的思路也是一樣的:逐層拆解,看每一個因素是否真的能指向「明知」,還是有合理解釋。能拆掉的層越多,「明知」的推定就越站不住。
這也是為什麼買賣虛擬貨幣涉刑案件的辯護,不是簡單地說一句「我不知情」就夠了。辯護律師需要沿着本文列舉的這些變量,結合本系列前三篇文章梳理的知情程度、上游原因、交易對手三個基礎維度,分層級、多角度地展開——把每一層事實攤開來看,逐一回應控方的推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 | 法律諮詢 | 業務交流,請聯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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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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