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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成功案例 |上海靜安2億元虛擬貨幣對敲換匯非法經營案犯罪金額怎麼打下來?

金色財經

前段時間,我以「從比特幣到Web3:新經濟時代下的刑事法律風險與律師業務」為題,和律師同行做了一次交流(➡️《曼昆動態|邵詩巍律師受邀出席「成案說法第四期」分享 Web3 刑事風控前沿實務 》)。前段時間,我以「從比特幣到Web3:新經濟時代下的刑事法律風險與律師業務」為題,和律師同行做了一次交流(罪名適用以及刑事辯護中的一些實務問題。

其中,我提到了近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起涉案金額超2億元的虛擬貨幣跨境對敲換匯案,在該案中,邵詩巍律師代理了其中一名當事人,並最終取得了緩刑的判決結果(➡️《成功案例 | 涉案金額超2億元,上海虛擬幣換匯非法經營案為何判緩刑?邵詩巍律師團隊辯護復盤 》)。當時,我主要從地位作用、資金鍊路、證據閉環、量刑情節四個維度,簡單拆解了本案的辯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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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有同行專門問到,能不能就「在虛擬貨幣類買賣外匯案當中,如何把犯罪金額打下來」這個問題再詳細展開講講。

所以本文就繼續對該問題進行進一步討論(鑒於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不對公開報導之外的案件細節進行披露,只結合本案,分享此類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件中一些共通的數額辯護思路)。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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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外匯非法經營案中,自製表格能否直接認定犯罪金額?

近年來,邵律師團隊辦理了多起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件,例如涉案金額50億元的U商買賣虛擬貨幣被控非法經營案、涉案金額數千萬元的國際禮品卡換匯案等新類型換匯案件,也包括上海警方此前公布的涉案金額4500餘萬元換匯黃牛倒買倒賣外匯的傳統型換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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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一個非常典型的現象是:辦案單位會根據當事人或公司內部自製的表格統計換匯金額、獲利金額,並將其作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犯罪數額的重要依據。

公安比較常見的取證方式是,先從行為人手機、電腦中提取相關表格,對表格中的金額進行匯總,再讓當事人在訊問筆錄中對統計結果進行確認。到最後,表格和當事人的供述共同成為犯罪數額的認定依據。

從偵查取證的角度,這種做法當然很容易理解:這類換匯案件往往涉及大量交易。如果逐一尋找上下游交易人員,再調取相應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對每一筆交易進行核實,取證量會非常大。

而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自己製作的表格,往往已經記載了交易時間、金額、幣種、客戶甚至獲利情況。對於辦案單位來說,按照表格統計,再由當事人本人確認,是一種最簡單、直接且高效的取證方式。

但問題是,自製表格僅是內部台賬。既然表格是人為製作,就可能存在疏漏,表格中記載了一筆金額,也只能說明公司內部曾經對這筆業務作過記錄。該筆交易能否被定性為非法買賣外匯,仍需結合其他證據證明。

具體來說,對於我們的辯護工作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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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表格能否作為審計報告、司法會計鑑定認定犯罪金額的依據?

第一步,是先確認當事人自製的電子表格在刑事訴訟流程中的收集、提取,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者程序違法;其次,再看針對電子表格本身出具的究竟是專項審計報告、司法會計鑑定意見,還是其他專業意見,以及電子表格本身能否作為審計報告、司法會計鑑定意見的檢材。

1.公司自製的Excel表格,能否作為司法會計鑑定的檢材?

例如,如果案件當中出具的是司法會計鑑定意見,那麼根據《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相關規定,司法會計鑑定對於檢材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發票存根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銀行對賬單等客觀材料。

司法會計鑑定的證明邏輯,是通過「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客觀還原。那麼,電子表格本身能否達到司法會計鑑定對於檢材的要求,就會直接影響該鑑定意見的證明力。

如果案件當中出具的是審計報告,情況又有所不同。

2.審計報告能否直接作為非法經營案犯罪金額的認定依據?

審計報告對於證據材料的範圍相對更寬,也允許抽樣。但審計報告的證明邏輯,是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發表意見,允許存在重要性水平,也允許註冊會計師進行職業判斷。

審計的證據範圍之所以更寬,是因為審計本身是為民事監督場景設計的低強度鑑證活動,而刑事案件的定罪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審計檢材範圍的「寬」,並不意味著相關材料當然能夠達到刑事定罪的證明要求。

即便審計對於證據材料的要求相對更寬,審計本身同樣要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一系列規定。

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條,如果審計報告實際上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那麼作為辯護律師,我們同樣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要求出具報告的人出庭作證;依法應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相關報告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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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經在筆錄中確認換匯金額,還能不能再主張扣減犯罪金額?

第二步,是進一步審查當事人在筆錄中對金額的確認,能否與電子表格形成相互印證。

這個也是很多刑事案件當事人和家屬最擔心的問題:表格里的金額我自己都已經在筆錄中承認了,公安也讓我簽字確認了,現在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

其實未必。

如果辦案單位先從行為人的手機、電腦中提取電子表格,對表格中的金額進行匯總,再讓當事人對統計結果進行確認,那麼控方認定涉案金額的依據,實際上就是「表格+被告人對表格金額的確認」。

問題在於,司法機關能否主張,這兩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成為定罪的依據?

邵律師認為,相互印證的前提,是證據來源相互獨立。證據B的內容若來源於證據A,B就只是A的複述,A+B不產生任何增量證明力。所以控方實際只有一個證據:表格。說得更形象一些,供述只是表格的「有聲版」。

根據2016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

因此,記載供述來源的表格也不因供述的複述而增值。用表格引出的供述去印證表格,這是典型的「以證引供、以供應證」。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涉案金額的問題要越早提出的原因。

如果在偵查階段,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甚至多次確認相關金額,後續的審計、起訴意見書、補充偵查就可能繼續沿用這一數字。等到案件進入法院階段再提出,指控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就不僅僅是一張表格,而是圍繞這個數字形成的一整套證據材料,辯護工作自然會更加被動。

尤其是在涉及虛擬貨幣、國際禮品卡等新類型的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件中,很多辦案單位是第一次辦理這類案件。

如果當事人前期沒有及時把相關交易模式、資金性質和統計口徑講清楚,到了後期再要求重新審查犯罪數額,難度會顯著增加。

實際上,姑且不論司法機關將電子表格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否合理本身,在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當中,我們仍然能夠從電子表格本身去尋找辯護抓手。

例如,在邵律師團隊辦理的買賣國際境外禮品卡被控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為採購禮品卡,需要先向他人購買奈拉。收購奈拉本身是一個購匯行為。如果部分奈拉最終並沒有用於收購禮品卡,那麼司法機關就不能僅憑內部台賬中統計的全部購匯金額,直接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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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製表格、銀行流水或當事人供述,能否認定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金額?

第三步,就是回到每一筆具體交易,看相關金額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邵律師從近年來親辦的多起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當中總結出的辯護經驗是,如果只有內部表格、銀行流水,或者只有當事人的供述,而缺少交易對手、聊天記錄、資金交付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那麼這部分金額能不能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是存在極大的辯護空間的。

這一點,其實也有不少公開案例可以作為支持。

例如,2023年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最高檢、國家外匯局聯合發布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傑非法經營案,在認定犯罪數額時就提到,檢察機關應當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涉案銀行帳戶資金交易記錄的基礎上,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戶證言、財務賬冊記錄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檢察院辦理的范某軍等人非法經營案中(➡️《兩億元外匯「黑洞」去向何方》),承辦檢察官通過銀行流水、出入境記錄、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再與犯罪嫌疑人供述、交易對手證言等言詞證據進行比對,對2000餘筆交易流水進行對比印證、去重、排除其他用途後,最終形成完整證據鏈,認定本案的涉案金額。

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辦理的夏某等非法經營案中(➡️《【地方檢察】鎮江潤州:外匯「黃牛」栽了!》),檢察機關以聊天記錄+供述+銀行流水「三要素缺一不可」為證據標準,在公安認定3300萬基礎上核減1000萬元——這是檢察機關主動核減數額的典型案例。

另外在《非法買賣外匯被抓後,流水都會算犯罪金額嗎?換匯金額、獲利金額如何扣減》一文當中,邵律師也提到了更多的換匯金額、獲利金額的扣減思路。

這幾個案例共同說明:

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的犯罪數額,要看在案證據能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的部分,就存在進一步扣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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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上海靜安2億元對敲換匯非法經營案,哪些犯罪金額可以扣減?

結合上面的辦案思路,再回到上海靜安2億元對敲換匯案。

在虛擬貨幣對敲換匯案件中,換匯公司員工的統計表格往往會記載大量外幣交易金額。但如果表格中記載的部分外幣金額,沒有對應的境內銀行流水,也沒有換匯人員的證言、聊天記錄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相關換匯交易實際發生,那麼這部分金額就不應當作為犯罪數額認定。

有些情況下,從經驗上看,公司員工的內部記錄可能確實是真實的,因為員工需要結合業務情況統計自己的提成、績效等。所以,員工自己統計的換匯客戶名單,人數甚至比公安最終核實到的人員更多,他們沒有理由去虛構這些交易。

但刑事案件最終要求的是證據確實、充分。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找到相關換匯的客戶,也沒有相應的聊天記錄佐證,僅有銀行流水、自製表格,甚至再加上當事人對表格金額的供述,那麼這部分換匯金額是並不能達到非法經營案當中,對行為人涉案金額認定的證明標準。

以上,也是我們在上海靜安2億元虛擬貨幣對敲換匯案中,對部分換匯金額、獲利金額提出扣減意見並得到支持的部分辯護思路。

但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前文提到的公開案例,還是我們在上海靜安案中的實際辦案結果,都不能簡單理解為:只要存在類似的證據問題,相關金額就一定會被扣減。

具體到不同案件,辦案人員對於內部表格、銀行流水、當事人供述證明力的理解,以及對於新類型非法經營案的熟悉程度,都可能存在差異。

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當中,邵律師仍然能看到部分辦案單位僅依據當事人自製表格認定犯罪數額的情況。

所以這類案件真正要做的,是辯護律師需要把以上案例背後的證據證明標準,落實到具體到個案的辯護工作細節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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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以上結合上海靜安2億元虛擬幣對敲換匯案,討論了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中關於犯罪數額審查的一些辦案思路。希望本文對辦理同類案件的律師同行,以及正在面臨相關問題的當事人和家屬有所啟發。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 | 法律諮詢 | 業務交流,請聯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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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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