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 虛擬貨幣職務侵占案中IP歸屬地能否作為管轄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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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文作者結合Web3從業者涉嫌職務侵占的真實案例,圍繞僅憑IP地理標註確立刑事管轄這一實務爭議展開分析,釐清IP地址的證據效力邊界,剖析網路場景下犯罪行為實施地的認定難點,為電子數據審查與刑事案件管轄判斷提供實務參考。感謝邵詩巍律師的來稿!
虛擬貨幣職務侵占案中,IP歸屬地能否作為管轄權依據?
摘要
Web3從業者涉嫌職務侵占,辦案機關能否僅憑IP歸屬地和同日轉幣、賣幣記錄主張管轄?從城市標註來源、操作記錄關聯到犯罪行為實施地,逐步審查證據能證明什麼。
引言
根據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實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上述地點的公安機關管轄。
在邵律師代理的一起Web3從業者涉嫌職務侵占案當中(案件資訊已脫敏),辦案單位認定:1月1日,涉案iPhone手機有操作轉幣、變賣涉案虛擬幣的記錄,同日該設備的IP記錄被標註為A地。除此之外,辦案機關未提供其他能夠建立本案與A地管轄聯繫的依據,而是據上述記錄主張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根據以上辦案單位的邏輯,其選擇的管轄連接點是"犯罪行為實施地",推理鏈條可以還原為三步:
設備IP定位顯示A地→涉案設備當時位於A地→該設備在A地實施了本案犯罪行為。
所以,本文就圍繞這一認定思路展開討論:僅憑設備的IP地理標註及同日涉案操作記錄,能否認定犯罪行為實施地,並據此確立刑事案件的管轄?
一、IP歸屬地能否證明涉案手機的實際位置?
辦案機關從"設備IP地址顯示A地"推導出"涉案設備當時位於A地"。這一步看似是成立的,但實際上,在技術層面,IP地址與設備的物理位置之間存在多個中間環節,並不能直接畫等號。
(一)IP地理標註並非終端設備的精確定位
IP地址是設備聯網時使用的網路地址,其功能是標識網路通信的節點,而非定位設備的物理位置。蘋果公司在其官方資料【1】中明確說明:"IP地址不傳達確切位置的相關資訊,但可透露你的大致位置。"換言之,IP地址在設計上就不承擔精確定位的功能。
那麼,辦案機關所稱"IP顯示A地",這一結論從何而來?通常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將IP地址輸入第三方地址庫(如網站查詢工具或商業數據庫),由數據庫返回該IP的歸屬城市或區域;二是交易平台在記錄訪問日誌時,調用自身或第三方地址庫自動標註城市資訊,導出數據時一併導出;三是向電信營運商調取該IP在特定時刻的分配和接入記錄,核實實際接入地點。
前兩種方式本質上都是地址庫查詢。IP地址庫是通過統計和推算方式建立的映射關係,其標註的是IP地址段的"歸屬區域",而非某一時刻某台設備的實際位置。阿里雲在其技術文檔中解釋【2】,行動網路中終端通過網關接入網路,多個終端可以共享公網IP,而公網地址池的服務範圍可能覆蓋全省,因此"用戶所在城市與公網IP的地域歸屬,不能簡單等同"。只有第三種方式——營運商的歷史接入記錄——才有可能提供特定時刻的網路接入地點資訊,但這需要辦案機關實際調取並提供相應證據。
(二)網路出口地址與終端設備位置可能存在偏差
即使確認涉案iPhone在1月1日使用了某個IP地址訪問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該IP地址對應的地理位置也未必就是這部手機的位置。原因在於網路地址轉換(NAT)機制的普遍存在。華為官方技術資料解釋【3】,NAT"允許多台私網主機共享一個公網IP地址訪問公網"。以常見的Wi-Fi聯網場景為例,手機通過路由器上網時,交易平台記錄到的是路由器的公網IP,而非手機本身的地址。在行動網路場景下,營運商的網關同樣會將大量用戶的流量映射到有限的公網IP地址上。因此,平台日誌中記錄的IP,是手機對外訪問時經過的網路出口地址,而這個出口的地理位置與手機的物理位置之間,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位於境外,訪問境外平台是否涉及代理或VPN的使用,同樣是需要通過本案證據查明的事實問題。
此外,如果涉案設備使用了VPN或代理服務,交易平台記錄到的將是代理服務器的IP地址,與設備的實際位置可能完全無關。蘋果公司的iCloud專用代理功能即為一例——請求經過中繼後,網站記錄的IP屬於中繼環節而非終端。當然,蘋果明確規定【4】該功能在中國大陸境內無法使用,不能因為涉案手機是iPhone就推定使用了此功能。但這一技術原理說明,IP地址與終端位置之間確實可能因代理機制而脫節。是否存在其他代理或VPN的使用,需要由本案證據確定。
(三)IP地理標註的來源與可靠性需要核實
回到本案,關鍵問題是:鑑定意見或辦案機關據以認定"A地"的依據究竟是什麼?
在該案當中,鑑定機構在分析IP歸屬地時,並未展示自行查詢IP地址庫的過程,而是直接篩選了送檢Excel文件中已有的城市字段。例如,1月1日對應的IP有若干條記錄,鑑定意見中均顯示城市為"A地",但並未交代:最初是誰、通過什麼方式、使用哪個地址庫、在什麼時間將這些記錄的城市標註為"A地"。如果這一標註來源於交易平台導出數據時的自動填充,那麼它的性質就是平台調用地址庫的查詢結果,而非對設備實際位置的獨立驗證。
因此,對於IP地址的地理標註,至少需要核實以下問題:
送檢數據中的城市字段由誰生成?是否依據IP地址庫生成?若是,採用的是哪個地址庫、哪個版本?查詢時間是案發當時還是事後?地址庫的歸屬資訊在此期間是否發生過更新?如果辦案機關未能回答這些問題,僅憑地址庫的標註結果就認定設備位於A地,其證據基礎是不充分的。
二、即使查明手機所在地,能否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實施地?
即使退一步,假設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涉案iPhone在1月1日確實位於A地,但是,從"設備在A地"到"犯罪行為在A地實施",還需要進一步進行兩個層面的論證。
(一)同日登錄與交易記錄,尚不足以直接確定涉案操作的發生地點
行為人在1月1日涉案設備有登錄交易平台的記錄,也有變賣涉案虛擬幣的記錄。但同一天出現的登錄記錄和交易記錄,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就是同一次會話、同一台設備完成的同一次操作。
舉個例子:
假設1月1日上午9點,iPhone登錄交易平台,平台記錄的IP經查詢顯示為A地;同日下午5點,同一帳戶發生了賣出涉案虛擬幣的交易。這兩條記錄直接證明的是:上午發生過一次登錄,下午發生過一次交易。
但是並不能直接證明:下午交易時,操作是否仍然來自同一台設備?該設備是否仍在使用同一IP地址?手機是否已經行動到其他地點?
要建立登錄記錄與交易記錄之間的關聯,需要比對二者的精確時間、時區、登錄帳戶、設備標識(如設備指紋、UA資訊)、會話ID及交易編號等資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對網路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應當結合IP地址、網路活動記錄、終端歸屬、證人證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進行綜合判斷。這一規定雖然不是專門的地理定位規則,但它確立的審查方法同樣適用於此:IP地址只是綜合判斷的材料之一,不能省略人與設備、設備與操作之間的對應關係。
換言之,辦案機關需要證明的其實不是"這部手機當天在A地",而是"本案的犯罪操作是在A地通過這部手機完成的"。前者是設備的位置問題,後者是行為的歸屬問題,二者之間並非同一概念。
(二)涉案操作發生地能否構成犯罪行為實施地,仍需法律論證
進一步而言,即使能夠證明涉案設備在A地完成了變賣虛擬幣的操作,"設備操作地"能否直接等同於"犯罪行為實施地",在法律適用上也並非不言自明。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在傳統場景中,犯罪行為實施地通常指向行為人實際控制、轉移單位財物的地點。
而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中,行為人通過線上操作完成轉幣和變賣,操作行為的發生涉及終端設備所在地、交易平台服務器所在地、區塊鏈網路節點等多個地理節點,尤其是本案中,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服務器位於境外,虛擬幣的變賣指令雖然可能從境內終端發出,但交易的撮合與執行發生在境外服務器上,犯罪行為的實施實際上橫跨境內與境外,這使得"犯罪行為實施地"的認定更加難以簡單地指向終端設備的所在地。
哪一個或哪幾個應當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實施地,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給出明確的針對性規定。
如果援引針對計算機網路犯罪規定(法釋〔2021〕1號)或資訊網路犯罪的管轄規定(法發〔2022〕23號)來擴展連接點,這些規定列舉的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路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資訊網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使用的資訊網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可以看到,這些連接點指向的是服務器、系統、服務提供者等具體的基礎設施或主體,而非籠統的"設備上網時的IP歸屬地"。IP地址是用來查明這些連接點的技術線索,但它本身不是上述任何一個連接點。不能因為查到一個IP地址歸屬於A地,就將其直接認定為服務器所在地或資訊網路系統所在地。如果辦案機關要主張這些連接點中的某一個,需要另行證明相應的具體事實。
當然,職務侵占罪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即是否屬於"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或"主要行為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本身尚存爭議,限於本文主題,對此不作延展。但即便適用,上述分析表明,IP地址的地理標註也不能直接充當這些規定所要求的管轄連接點。
三、結語
虛擬貨幣相關案件具有天然的跨境屬性——交易平台服務器位於境外,交易記錄儲存於境外系統,辦案機關往往難以直接向境外平台調取完整的服務器日誌、帳戶操作記錄等關鍵證據。在這一現實困境下,IP地址作為少數可以在境內獲取的技術資訊,容易被賦予超出其實際證明力的權重,成為辦案單位確立管轄、構建案件事實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據。
然而,如本文所分析,從IP地址的地理標註到管轄權的成立,中間需要經過技術事實的核實、證據鏈條的補強以及法律連接點的論證,每一步都不能被省略或替代。取證困難不能成為降低證明標準的理由;恰恰相反,證據來源越有限,對現有證據的審查就應當越嚴格。
刑事訴訟中,管轄不僅是程序問題,更關乎被告人的法定權利。案件由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是程序正義的起點,而非可以事後補正的技術瑕疵。正因如此,管轄權的確立應當經得起與實體問題同等嚴格的審查。
注釋:
【1】蘋果官方《配合專用代理使用「安全檢查」》
https://support.apple.com/zh-cn/guide/personal-safety/ips5xx75a1db/web
【2】阿里雲官方文檔:解釋手機上網IP為何未必對應實際所在城市
https://help.aliyun.com/zh/document_detail/202651.html
【3】華為官方《什麼是NAT?NAT的類型有哪些?》
https://info.support.huawei.com/info-finder/encyclopedia/zh/NAT.html
【4】蘋果官方《關於iCloud專用代理》
https://www.apple.com.cn/legal/inter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 | 法律諮詢 | 業務交流,請聯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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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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