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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虛擬貨幣交易的刑事案件中,「此前有過涉案經歷」幾乎是辦案人員推定主觀明知時最常用的依據之一。他們的邏輯通常是這樣的:你之前做交易出過事 → 你已經知道買賣虛擬貨幣可能收到贓款 → 你還繼續做 → 你主觀上至少是放任 → 構成幫信罪、掩隱罪或非法經營罪等。
這個推理看起來合理,但中間至少跳了兩步。跳了什麼,對此如何展開辯護,便是本篇要討論的核心問題。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既往涉案經歷只是幫信罪「明知」的綜合判斷因素,不能單獨證明後續交易具有犯罪故意。
根據《關於辦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12號)第五條,既往經歷只是認定幫信罪「明知」的綜合因素之一,《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十一條所列推定情形,也允許通過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1.前案究竟向行為人傳遞了哪些具體風險資訊?
第一步跳的是:此前涉案到底讓行為人「知道」了什麼?
這個問題在本系列第一篇《買賣虛擬貨幣被指控幫信罪:帳戶曾被凍結,能否推定「主觀明知」?》中已經展開討論過——行為人此前涉案時獲得的資訊量,從「純凍結零資訊」到「被刑事立案甚至採取過強制措施」,中間跨度極大。拿一段「連為什麼涉案都不清楚」的經歷去推定後續交易的主觀明知,邏輯上是撐不住的。
2.前案形成的風險認知能否延伸至不同的新交易?
第二步跳的是:就算行為人從上一次涉案中確實獲取了某些認知,這個認知能不能自動延伸到後面一筆完全不同的交易上?
換了交易對手、換了交易時間、換了資金來源——憑什麼就能理所應當的把上一次的涉案經歷直接套用到下一次?
邵詩巍律師團隊在代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沿三個維度對控方的推定逐一質證:行為人從前案中到底獲得了什麼資訊、前後兩案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是否相同、前後交易的對手是不是同一個人。三個維度交叉判斷,才能評估推定是否成立。單拎任何一個就下結論,中間缺的環節太多。
前案知情程度決定其證明力;僅知帳戶被凍結,不能等同於明知上游犯罪。
這個維度在《買賣虛擬貨幣被指控幫信罪:帳戶曾被凍結,能否推定「主觀明知」?》中已經用七檔光譜做了完整分析,這裡只強調它在「不同筆交易」語境下的特殊意義。
前一次涉案時獲得的資訊量,直接決定了這段經歷能在多大程度上「傳導」到後續交易。打個比方:你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絆了一跤,不知道是被石頭絆的還是被繩子絆的,下次走路你頂多小心一點,但你沒辦法精確避開某種特定的障礙物。但如果有人明確告訴你「你踩到的是一根電線」,那你下次看到電線就會繞着走。
所以,行為人前一次涉案時獲得的資訊越具體、越明確,後續繼續交易時「不知道」的辯解空間就越小。反過來,如果上一次涉案時你獲得的資訊非常有限——比如銀行只說了「司法凍結」三個字——那這段經歷能提供的「警示」其實非常模糊。
就算行為人從上一次涉案中確實了解到了一些資訊——比如知道是因為收到了電詐資金——還要進一步看:這次新交易涉及的涉案原因跟上次是不是同一類?
虛擬貨幣交易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很多。電信詐騙、網路賭博、地下錢莊非法換匯、非法集資、傳銷——不同犯罪類型產生的資金,進賬特徵完全不同。
1.前後上游犯罪類型相同,仍須證明行為人知曉前案原因。
比如上次是電詐資金,這次還是電詐資金。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的推定邏輯最強。但即便如此,仍然要回到第一個維度:上次涉案的時候,行為人到底知不知道原因是電詐?如果上次什麼資訊都不知情,行為人怎麼知道收的是電詐的錢?客觀上兩次原因相同,不等於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它們相同。
2.前後上游犯罪類型不同,風險識別經驗不能當然遷移。
這是實務中非常常見的組合。OTC交易涉及的上游犯罪類型很多——電信詐騙、網路賭博、地下錢莊非法換匯、非法集資、傳銷——辦案機關有時候覺得「反正都是問題資金」,但對行為人來說,不同類型犯罪產生的資金,進賬特徵完全不同,上次積累的識別經驗未必能用來發現這次的問題。
舉2個例子。
例如「網賭」類案件。
「賭客充值的錢」和「賭博平台的營運收入」其實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資金。賭客充值賭資,通常小額多筆、來源分散,一筆幾百幾千,打款人都是不同的自然人。平台營運資金——平台收入、抽水、搭建費用——資金體量更大,進賬更接近企業流水,可能是固定幾個帳戶定期大額轉入。
雖然都是涉賭資金,但資金特徵差異明顯。一個行為人如果上次收到的是賭客充值資金,他總結出的風險識別經驗是「多個陌生人密集小額轉賬要警惕」。但這次收到的是平台營運方資金,表現為固定對手的大額轉入,跟他上次的經驗完全不符——拿着上次的篩查邏輯去看並不能準確判斷。
再例如換匯類案件。
這個「經驗不可遷移」的問題,在上游涉及地下錢莊非法換匯的場景中體現得更為突出——也是實務中涉案金額最大、最容易觸發非法經營罪追訴的場景。例如邵律師辦理的某OTC商家被指控非法經營罪案件當中,行為人此前因買賣虛擬貨幣,確實收到過電詐資金。但這次被追訴的交易涉及的是地下錢莊的跨境換匯資金。辦案單位的態度是「反正都是黑錢,你上次涉過案,你應該知道」。
但這個推理忽略了一個事實——這兩類資金的特徵差異很大。
電詐資金通常是小額多筆、快進快出、多個陌生自然人帳戶轉入。
地下錢莊換匯資金卻完全不同:單筆金額大、交易對手相對固定、往往伴隨貿易背景或對公帳戶轉入。行為人從上次涉案中總結出的經驗並不能遷移到本次的非法經營罪案件當中。
當然,在該案當中還衍生出一個問題:如果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上游涉嫌買賣外匯人提供幫助,是否可以退而求其次,認定行為人構成幫信罪?這個問題在本系列文章《買賣虛擬貨幣收到換匯款,非法經營罪證據不足能否改定幫信罪?》中會專門展開討論。
3.前案不涉及犯罪,不能反向推定後續交易具有主觀明知。
還有一種容易被忽視的情形:上次涉案跟OTC交易完全無關——日常銀行轉賬被關聯凍結、外貿貨款被凍、銀行自身反洗錢風控觸發的帳戶限制,後來解凍了也沒人追究。這種經歷不但不能作為推定明知的依據,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上次什麼事都沒有,行為人因此形成了「涉案不等於有問題」的認知。這種認知在實務中非常普遍且符合常理。但部分辦案單位仍然以此來推定主觀明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個維度需要跟前兩個交叉來看。
1.同一交易對手且已被明確告知資金異常,主觀明知推定較強。
這種情況下繼續跟同一個人交易,確實很難辯解。上一次辦案機關明確告訴行為人:「這個人給你的錢有問題」,後續行為人仍繼續與該人交易——主觀明知的推定幾乎無法推翻。
2.同一交易對手但前案未明確告知原因,仍不能當然認定明知。
如果上次涉案時行為人不知道是哪筆交易、哪個對手導致的;或者就算客觀上兩次對手是同一人,行為人也未必能意識到這一點。OTC商家每天面對的交易對手可能有幾十個,很多是通過平台撮合的,連對方真實身份都不掌握,更談不上把某次涉案經歷跟某個特定的對手關聯起來。
3.不同交易對手之間不存在幫信罪主觀明知的當然傳導。
這時推定明知的邏輯鏈就斷得更明顯了。A的錢有問題,不等於B的錢也有問題。除非辦案機關能證明A和B之間存在關聯——比如同屬一個犯罪團伙——或者A和B的資金特徵高度相似到行為人不可能不注意,否則,辦案單位不能把A的違法風險當然歸屬於B,更不能要求被告人為所有未來交易對手的資金來源承擔無限審查義務。刑事責任只能建立在本案行為、本案對象和本案證據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對某一行業的概括懷疑之上。
以上三個維度——知情程度、上游原因、交易對手——不是三個獨立的判斷標準,而是一個交叉分析的框架。任何一個維度上的「弱關聯」,都會削弱整體的推定力度。
實務中最常見的情況是:辦案機關把三個維度混在一起,用一句「此前有過涉案經歷」就把三個維度的差異全部忽略。
每拆開一個維度,推定的邏輯鏈就斷一截。在刑事訴訟中,不能因為行為人無法自證「不知道」,就反過來認定其「應當知道」。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控方對主觀明知承擔舉證責任,並使本案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所以辯護的核心工作,就是把這三個維度拆開,逐個追問:涉案的時候到底告知了什麼?前後兩次的上游原因一樣嗎?交易對手是同一個人嗎?
本系列下一篇《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主觀明知認定的七個關鍵因素》將進一步討論影響主觀明知認定的七個具體變量——交易價格、時間間隔、交易筆數、風控調整、涉案次數、交易渠道、資金流轉速度——這些變量疊加在以上三個維度之上,會進一步強化或削弱對主觀明知的推定。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團隊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轉載 | 法律諮詢 | 業務交流,請聯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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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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