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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無故拒收網購商品 買家將被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26 14:28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郭蘇瑩 通訊員 穗工商) 違約無故拒收網購商品,消費者也將被“錢”;網購買到“問題食品”,消費者可索10倍賠償;網購平台將成為糾紛調解機構……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工商局獲悉,《廣州市網絡商品交易(B2C)合同》示範文本於即日起正式推行,對於網購各個糾紛情形進一步規定。

任何一方違約都要


據市工商局介紹,為規範網購行為,該合同文本明確“無理由退貨”的適用情形。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雙方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首次明確雙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根據規定,消費者違反約定無故拒接受所購商品或者服務的,應向網店經營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網店經營者未履行約定義務應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

買到問題食品可索十倍賠償

據了解,該合同文本明確了網店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網店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要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賠償給消費者;網店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要按消費者支付食品價款的10倍賠償給消費者。

此外,合同條款將第三方交易平台列為合同糾紛調解機構。當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后,除可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外,還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申請調解,有利於合同糾紛的快速解決。

買家看法

無故拒收要款,能理解

拒收商品要賠償“違約金”,記者就此隨機採訪了幾位消費者。有人認為,消費者拒收商品與“無理由退貨“相悖,也有消費者認為,在事前有約定的情況下違約拒收商品,買家也有責任。

“收快遞當場查驗的時候,發現不合適的話我會拒收。如果是確實屬於質量問題,責任在商家;但如果是無理由的拒收,會對商家造成損失,買家應該負責賠償,可以理解。”——街坊徐小姐

“拒收商品要賠償的話,不知是否與七天無理由退貨相衝突?”——街坊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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