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2026 年 9 月 8 日,彼時東南亞最大的非法加密貨幣交易擔保平台新幣擔保(Xinbi Guarantee)的鏈上業務地址遭到穩定幣發行商 Tether 的拉黑,價值超過 4900 萬美元的泰達幣(USDT)被凍結。次日,美國財政部與司法部聯合宣布,認定新幣擔保為跨國犯罪組織並對其實施制裁,Telegram 官方與 Ton 區塊鏈網路的封禁也隨之而來,新幣擔保大量群組與 TNS 失效,截至目前仍未恢復。
這一系列變故已經引起東亞與東南亞地區有組織犯罪網路巨震,部分黑灰產商家轉投下家,部分退出市場,更多的商家則在各個渠道「維權」試圖取回自己被凍結的押金。這使得這個重大問題擺上了所有人的面前——新幣擔保被凍結的數千萬加密資產性質如何,又將去向何方?
本文由區塊鏈監管科技公司 Bitrace 與知名加密律師金鑒智共同寫作,旨在對擔保平台的業務模式進行介紹,並對商家提交的押金的性質進行區分,最後在中美兩國法律框架下對新幣擔保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說明。
擔保交易平台並非正規金融機構,而是服務於灰黑產市場的地下信用與交易基礎設施。其通常以 USDT 等加密貨幣為結算工具,依託 Telegram 等通信平台建立交易群組,為缺乏相互信任的交易雙方提供撮合、保證金託管、交易報備、結算和爭議仲裁等服務,並通過傭金、群租、保證金及其他服務費用獲利。擔保交易平台本質上具有三重屬性:
灰黑產交易參與者身份隱蔽、跨境分布,且通常缺乏可依法執行的合約。擔保平台藉助自身品牌、保證金制度和仲裁機制,為交易雙方提供替代性信用保障。
平台建立大量群組,聚集詐騙工具開發、網路賭博、非法換匯、洗錢、承兌、銀行卡資金兌換 USDT、網路釣魚、服務器和域名供應等商戶,使原本分散的供需雙方能夠集中尋找交易對象。
平台將通信群組、商戶流量、信用擔保與加密支付結合起來,連接上游技術和資源供應商、中游犯罪經營者以及下游支付、洗錢和變現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平台通常是商戶的聚合點和信用仲介,並不必然直接控制公群內的全部底層犯罪活動。
擔保平台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身份與准入管理:對入駐商戶進行一定形式的登記、審核或保證金約束;
供需撮合:通過群組集中展示不同類型的地下商品和服務;
信用出租:商戶藉助平台聲譽開展業務,降低陌生交易雙方的不信任;
資金託管:在交易完成前暫時保管一方或雙方繳納的 USDT;
交易報備:記錄交易雙方、金額和約定,為後續結算及糾紛處理提供依據;
結算放款:確認交易完成後,將託管資金支付給收款方,並扣除傭金;
爭議仲裁:交易發生違約或爭議時,由平台依據內部規則作出處理;
流量導入:平台利用已有用戶、群組和品牌為商戶提供客源;
連接支付與洗錢渠道:聚合承兌、場外兌換、加密支付及資金清洗服務,使涉案資金能夠完成收取、轉移、兌換和變現。
專群(Private Group)與公群(Public Group)是主要的兩個擔保交易場所,前者是私密的小群,僅用於特定單筆交易的擔保,後者是開放的大群,用於商家自行發起交易。
在專群交易中,平台圍繞特定交易提供託管:一方或雙方先將與交易金額相當的 USDT 存入平台,交易完成後平台返還保證金或向收款方放款,並扣除傭金。
在公群模式中,服務商先繳納較大保證金,再按月租用平台群組,通過預報備方式為多個客戶持續提供服務。平台不僅提供擔保,還向商戶出租品牌信用、經營空間和用戶流量。因此,公群更接近依附於擔保平台的長期「地下商鋪」,專群則更接近針對單筆交易設立的臨時託管與仲裁場所。
根據前文介紹的非法交易擔保業務模式,新幣擔保並不是詐騙資金流轉的平台,新幣在這個過程中鎖定的,是詐騙資金以外的洗錢交易參與方的一筆 USDT 保證金。理解這一點,是分析後續所有法律問題的起點。
從法律功能上看,這筆 USDT 是履約保證金,不是交易價款,更不是詐騙所得。
它解決的是洗錢交易雙方之間的信用問題。詐騙團伙和負責承接資金的一方彼此並不信任:一方擔心對方拿到受害人資金後不繼續履約,另一方也需要確認交易能夠按照約定結算。因此,交易方事先向新幣鎖定一定數量 USDT,平台根據雙方是否完成約定事項決定返還、扣劃或繼續鎖定。
這和傳統的第三方託管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普通第三方託管往往託管的是交易價款,而這裡託管的是獨立於價款之外的履約擔保。
這一點對於「公群交易」和「專群交易」都成立。
對於公群,是洗錢方先上押,再隨機接單;對於專群,則是洗錢方已經和特定詐騙團伙約定好某一筆資金,在受害人付款前就先上押。從資金來源和民事功能來看,兩種押金沒有本質變化:它們都是事先存在、用於擔保履約的 USDT,而不是受害人被騙取的美元,也不是由這筆美元直接兌換而來的 USDT。
真正的區別在於證據上的關聯強弱。
專群交易中,如果存在完整證據鏈證明:「某受害人即將支付 100 萬美元—洗錢方針對這 100 萬美元提前鎖定對應押金—受害人付款—該筆資金完成轉換—押金解除」,那麼司法機關更容易把這一筆押金與某一筆具體犯罪聯繫起來。公群隨機接單時,這種一一對應關係通常更弱。這一區別在美國法下尤其重要,因為美國民事沒收制度明確要求:如果司法機關主張某項財產被用於實施或促進犯罪,必須證明該財產與犯罪存在實質關聯。
2025 年兩高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稱的「其他方法」非常寬,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提供資金帳戶、將財產轉換、通過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以及跨境轉移資產等;對「明知」的判斷,也不是只看行為人是否口頭承認,而會結合交易異常程度、資金流轉方式、職業背景、與上游犯罪人的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公布的典型案例甚至已經出現了非常接近的結構:行為人先購買虛擬幣作為「保證金」,再提供銀行卡接收詐騙資金,之後提現併購買虛擬幣交給上線,最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
但這並不意味著新幣只要提供保證金服務就當然構成犯罪。
如果新幣只是提供一套通用的擔保規則,不接觸詐騙所得,不知道具體底層交易是什麼,也無法區分所謂「公群」「專群」,那麼僅憑其服務在客觀上被犯罪分子利用,並不足以當然推導出平台具有刑事「明知」。
反過來,如果大量交易長期呈現出高度異常特徵,例如交易金額、頻率、對手方、資金凍結情況不斷顯示出典型電詐洗錢模式,而平台在收到明確風險資訊甚至司法機關通知之後仍然專門為這些交易優化保證、結算和糾紛處理機制,那麼「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風險就會顯著提高。最高法 2025 年的黃金交易案例就體現了這一點:經營者最初可能只是做正常生意,但在銀行帳戶因涉詐資金被凍結、公安機關已經明確告知後仍繼續配合異常交易,最終被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還有一個風險更高的情形值得注意:中國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果在詐騙發生之前就與詐騙行為人通謀,之後負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達到犯罪構成的,可以直接按照詐騙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處理。所以,如果平台自己參與了這種事前安排,刑事評價就從「事後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向「上游犯罪共犯」升級。但如果新幣平台對此並不知情,則不能因為交易方之間的主觀通謀,就當然把這種主觀狀態歸屬於平台。
此外,中國還有一層獨立於刑事洗錢責任之外的監管問題。2021 年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法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以及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仲介和定價服務等列為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被明確列入監管範圍。
因此,對新幣而言,刑事洗錢風險和虛擬貨幣業務本身的中國監管風險,應當分別評價。
根據目前的事實,新幣被凍結的 USDT 如果確實是在受害人付款之前就已經存在,而且受害人的美元從未流入新幣,那麼把這批 USDT 直接認定為受害人的「詐騙所得」或者其可追蹤替代物,存在明顯的事實障礙。但美國司法機關還有另一條路。18 U.S.C. §981(a)(1)(A) 允許沒收任何捲入違反美國洗錢法的財產,而不只是犯罪所得本身。美國判例已經多次確認:本身完全合法、來源乾淨的錢,如果實際上被用來幫助洗錢完成,也可能被沒收。例如第五巡迴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Tencer 中認可所謂促進理論:合法資金如果被用來掩護犯罪資金、使洗錢更容易持續,可以成為捲入洗錢的財產。法院採用的經典判斷是,這筆財產是否讓違法行為變得「更容易、受到的阻礙更少」。
第十巡迴法院的 United States v. Bornfield 同樣確認,捲入資產不僅包括被洗的錢本身,也可能包括傭金和被用於促進洗錢的其他財產。
而與本案尤其相似的 United States v. Puche 涉及一家貨幣兌換企業。法院認可,企業帳戶里的合法資金如果實際為非法資金提供了保護,從而促進資金轉移,也可能成為可沒收財產。
如果美國司法機關能夠證明保證金就是讓陌生洗錢交易能夠穩定運行的信用基礎設施,尤其是能把某筆保證金和具體詐騙資金逐筆對應,司法機關就可能主張它屬於促進財產。
反之,如果被凍結的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普通保證金池,隨機用於大量交易,與具體某筆美國詐騙之間沒有清晰對應關係,那麼司法機關證明 §983 所要求的 實質關聯就會更困難。
18 U.S.C. §1956 對洗錢罪有明確的主觀要件。典型情況下,司法機關需要證明行為人知道相關財產代表某種違法活動所得,並且具有促進違法活動,或者掩飾犯罪所得性質、來源、所有權、控制權等法定目的。所以對於新幣,「這個保證金機制客觀上幫助了洗錢」和「平台明知自己在幫助洗錢」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平台只是自動化執行一套面向所有用戶的通用擔保規則,沒有掌握底層法幣來源,也沒有參與買賣雙方的詐騙安排,那麼司法機關仍然需要另外證明平台層面的明知/意圖。
相反,如果有內部聊天、客服記錄、專門渠道、風控豁免、收費安排等證據顯示平台管理人員清楚知道所謂「擔保業務」主要服務於詐騙資金清洗,那麼風險就完全不同。
還有一個很重要但經常被忽略的區別:凍結 ≠ 沒收 ≠ 受害人獲得這筆錢。執法機關凍結 USDT,只意味著暫時控制資產。美國首先要通過適當的沒收程序取得這批財產。18 U.S.C. §981 本身就授權將已沒收財產用於恢復犯罪受害人,美國司法部目前的資產沒收政策也明確存在向受害人返還的機制。所以即使最後法院認定:「被凍結的 100 萬 USDT 不是受害人那 100 萬美元本身」,仍然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這 100 萬 USDT 雖然來源乾淨,但屬於促進洗錢的財產,美國依法沒收,再把沒收所得用於賠償詐騙受害人。
但美國也不是可以隨意跳過第三方權益,美國司法部目前明確的分配順序是先保護所有人、留置權持有人,再處理受害人索賠。
這個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其實是它把傳統反洗錢法律中的一個老問題放到了鏈上世界:一個本身合法、中立的信用工具,在什麼時點會因為被反覆用於違法交易,而變成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基礎設施」?如果只看資金來源,新幣確實有一個很強的事實:受害人的錢沒有進入新幣。
但這句話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中國司法正在越來越關注「是否明知」「是否實際參與資金轉換」「是否在收到明顯異常信號後仍繼續提供幫助」;美國則除了追查犯罪所得本身,還會進一步追問某項財產有沒有實質性促進犯罪。
因此,對類似平台而言,真正決定法律風險的可能不是一個抽象的「中心化還是去中心化」,甚至也不是「有沒有碰過贓款」,而是三個更樸素的問題:
平台到底看到了什麼?平台到底控制了什麼?平台知道這些資訊之後又做了什麼?這三個問題的答案,更接近最終的法律答案。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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