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浩鼎:本公司修訂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4174


公司名稱:浩鼎

發言日期:2026/09/10

發言時間:17:30:14

發言人:蔣永芳

1.事實發生日:115/09/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5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9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4433號函,本公司董事

會於115年9月10日決議通過修訂「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配標準,由

執行長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暨提名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5.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

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

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

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拾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配標準,由

執行長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暨提名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5.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所述

內容規範,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

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

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

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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