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是目前最高頻的罪名之一。幫信罪案件的核心爭點,往往不在客觀行為,畢竟銀行流水的轉賬記錄本身並無爭議,而在於主觀明知:行為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收到的錢涉及犯罪?
控方在推定主觀明知時,最常用的依據之一是行為人「此前有過銀行帳戶被司法凍結的經歷」。邏輯很簡單:你之前的帳戶因為涉案資金被凍結過,說明你已經知道買賣虛擬貨幣可能收到贓款,但你還繼續做,所以推定你主觀上至少是放任。
這個推定邏輯在實務中非常普遍。邵詩巍律師在與各地辦案民警、檢察官、法官交流中,多次聽到類似觀點。
但問題在於,帳戶曾經被凍結,是否就等於行為人已經知道自己收到了贓款?一次沒有說明原因的凍結經歷,能否直接傳導到後續交易,並據此認定行為人具有幫信罪的主觀明知?
結論是:帳戶被凍結可以成為判斷主觀明知的證據之一,但不能僅憑「曾經被凍結」這一結果,直接推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
要判斷這種推定能否成立,首先需要回答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問題:行為人在帳戶被凍結或者被限制使用時,究竟獲得了什麼資訊?
帳戶因涉詐異常受限後仍繼續交易,可以作為幫信罪主觀明知的推定依據,但必須綜合判斷,並允許相反證據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可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存在相反證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12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進一步明確,行為人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金融機構採取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可以作為認定幫信罪主觀明知的依據。
該條同時要求結合交易方式、交易次數、非法獲利、既往經歷、職業身份以及是否逃避監管等因素綜合認定。
那麼,銀行卡曾經被凍結,後來又繼續買賣虛擬貨幣,是不是就一定屬於主觀明知?
答案是否定的。上述規則規定的是可以推定,而不是當然認定;規定的是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採取限制措施,而不是所有司法凍結、銀行風控、非櫃面限制都具有相同的證明意義。
因此,具體案件仍需審查帳戶為何被凍結,行為人是否知道凍結原因,有關機關向其告知了什麼,以及此前的帳戶異常與後續OTC交易之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
在涉虛擬貨幣交易的幫信罪案件中,控方推定主觀明知的基礎,通常是行為人此前有過帳戶被凍結的經歷。但「被凍結過」這幾個字背後,不同的人獲得的資訊量差距極大。把所有被凍結過帳戶的人一概而論地推定為「應當明知」,在邏輯上是站不住的。
很多辦案人員會默認:帳戶被凍過,就等於行為人被明確告知收到了贓款。但實際情況複雜得多。
大多數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人被凍結帳戶時,真實經歷是這樣的:銀行卡突然用不了了,打銀行客服,被告知「司法凍結」。至於是哪個單位凍的、為什麼凍、涉及哪筆資金,銀行不會告訴你。有的人連凍結機關的聯繫方式都查不到。等着到期自動解凍了,也沒人找過他,什麼事都沒有。
還有一種更容易被忽略的情況:上次帳戶被凍結跟虛擬貨幣交易根本沒關係。日常銀行轉賬被關聯凍結、做外貿生意的貨款被凍、銀行自身反洗錢風控系統誤觸發——實務中都很常見。經歷過這種「凍了幾個月、自動解了、沒人找過」的人,對帳戶凍結這件事的理解就是:跟銀行風控限額差不多,等等就好了。你讓他從中得出「以後做OTC交易可能收到贓款」這個結論,他怎麼也想不到。
邵律師根據涉虛擬貨幣案件辦理經驗,將帳戶被凍結後行為人實際獲得的資訊劃分為七個層級,歸納為「帳戶凍結知情光譜」。
第一檔:純凍結,零資訊。銀行告知「司法凍結」,其他一概不知——不知道哪個單位凍的,不知道為什麼凍,不知道跟哪筆交易有關。到期解凍了也沒人找。行為人從這段經歷中唯一能確認的事實就是「我的帳戶被凍過」,除此之外什麼都不知道。這是最常見的情形。
第二檔:主動聯繫了凍結機關,但沒有獲得實質資訊。行為人比較謹慎,通過銀行查到了凍結機關,打電話過去問。辦案人員只是籠統地說「案件在偵辦中,不方便告知」,或者要求提供材料說明資金來源,始終不告訴具體凍結原因。付出了主動了解的努力,但實際獲得的資訊量跟第一檔沒有本質區別。
第三檔:被口頭告知了大致方向,但沒有書面材料。辦案人員在電話或當面簡單提了一句,比如「你帳戶收到過涉電詐資金」或「你那筆錢涉及網賭案件」,但不給任何書面材料,也不說清楚是哪筆交易、哪個交易對手。還有一種常見的說法是「要解凍需要退賠被害人」。行為人聽完雖然一頭霧水,但客觀上已經接收到了一個信號:凍結跟某種犯罪有關,賬上的錢可能跟被害人有關係。這一檔的資訊量比前兩檔高了一個台階,但具體細節仍然模糊。
第四檔:被正式做過筆錄或約談,內容涉及凍結原因。公安機關要求配合做筆錄或當面約談。談話內容涉及凍結原因和相關交易,但詳細程度差異很大——有的筆錄只寫了「你帳戶收到過涉案資金」,看完還是不清楚具體是哪筆;有的則寫得更細,指出了某個時間段內某幾筆可疑入賬,甚至提到了具體的交易對手。到了這一檔,不能簡單地說「我什麼都不知道」了,但具體知道多少,取決於筆錄內容。
第五檔:收到過書面告知書或《風險提示函》。公安機關出具了正式的書面文件,白紙黑字寫明了凍結原因、涉案資金情況,有的還要求籤收。到了這一步,手上有了書面材料,再說「不知道為什麼被凍」就很困難了。
第六檔:被明確指出具體交易、具體對手、具體贓款來源。辦案機關明確告知:你和某個人的某筆交易,對方支付給你的錢是某某案件被害人打來的贓款,涉案金額多少。被告知到這個程度,確實很難再說「不知道」。
第七檔:被刑事立案偵查,甚至被採取過強制措施。不只是帳戶被凍結,而是被傳喚、取保候審、甚至短暫拘留過,後來因為證據不足或情節輕微,最終撤案或不起訴。這種情況下已經完整經歷過一遍刑事程序,對涉案行為到底牽涉什麼性質的犯罪,認知程度最高。
凍結經歷只有與告知內容、後續交易和異常特徵形成關聯,才能增強幫信罪主觀明知的證明力。
以上七檔不是絕對的分界線,實務中具體情況可能落在任意兩檔之間。但這個光譜說明了一件事:不同行為人此前涉案時獲得的資訊量跨度極大。從「什麼都不知道」到「被刑事立案過」,中間差了好幾個量級。
行為人從此前經歷中獲得的資訊越具體、越明確,後續繼續交易時「不知道」的辯解空間就越小。反過來說,一個連上次帳戶為什麼被凍都搞不清楚的人,拿那段經歷去推定他後來某筆交易的主觀明知,中間缺的環節太多了。
但實務中,辦案機關在追訴時往往把所有凍結經歷一概而論——只要凍過,就等於「應當知道」可能收到贓款。這個推理跳過了最關鍵的一環:行為人到底了解了什麼資訊?
這個知情光譜在後續兩個核心問題中都會用到:
第一,同一筆交易進行中帳戶被凍結後,行為人換卡完成交易,能不能據此認定主觀明知——這取決於行為人在凍結髮生的那個時間點獲得了什麼資訊、有沒有足夠的依據把凍結原因指向當前這筆交易;
第二,不同筆交易之間,此前的涉案經歷能不能傳導到後續新交易——這同樣取決於此前那次經歷中行為人的知情程度處於光譜的哪一檔。
這兩個場景涉及更多維度的交叉分析,本系列後續文章《買賣虛擬貨幣涉嫌幫信罪,凍卡後換卡收款能否認定主觀明知?》《虛擬貨幣交易曾涉案,後續交易能否推定幫信罪明知?》會分別展開討論。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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