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 紅通人員在泰國被抓後多久會被送回國?回國後會怎麼判?
金色財經
隨著中國對外逃人員追逃力度的加強,以及中國與海外國家聯合執法協作的日益緊密,越來越多的外逃人員被抓捕回國。
對一個家庭來說,某天可能會在新聞里看到了自己家人的身影——他成了「紅通人員」。
此時,家屬腦子裡會冒出一連串問題:
他現在怎麼樣了?為什麼被抓?
到底做了什麼?是不是被冤枉、被別人牽連進去的?
案子重不重?人什麼時候能回來?
本文就站在刑事案件家屬的視角,將這類案件當中家屬最關心的幾個問題進行解答。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家人被列為「紅通人員」後在泰國被抓,家屬還能聯繫上嗎?
(一)「紅通」到底是什麼?
家屬發現家人在國外被抓,最先接觸到的往往就是一個概念:自己的家人是「紅通人員」。那麼,紅通到底是什麼意思?
紅通的全稱是「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是國際刑警組織在成員國之間發放的五種國際通報之一,屬於級別最高、最為緊急的快速通緝令。
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司法機關已經簽發逮捕令、並請求成員國協助引渡的在逃人員。
紅通由本國發起、國際刑警組織發布。在中國,發起機關是公安部下設的「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
流程上是:國內辦案機關已立案、簽發逮捕證 → 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提出申請 → 總部審查後發布至全球194個成員國。
(二)家屬怎麼聯繫上家人
家屬第一時間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人現在是什麼狀態、為什麼被抓、究竟做了什麼事、是不是被冤枉的、案子到底重不重等等。
這裡有一點與國內司法制度很不一樣:在有些國家和地區,根據當地法律和領事保護制度,刑事案件的家屬是可以與當事人本人直接溝通、了解案情的。
以泰國為例,若人是在泰國被抓,家屬可以通過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申請領事探視,經使領館協助安排會見,從而直接向當事人本人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
但問題在於,家屬往往缺乏法律知識,在會見溝通時未必能把案件的全部關鍵資訊挖掘出來。同時,如果當事人本人也同意引渡回國,那麼聘請國外當地律師介入的意義其實有限。
這種情況下,更建議尋求國內刑事律師的協助——由律師輔助家屬在會見時重點詢問案件關鍵問題,而不僅僅是生活上的關心,從而對整個案子形成一個更清晰、更全面的判斷。
(圖片來源於網路)
2
紅通人員在泰國被抓後,會被引渡還是遣返?
對於外逃被抓人員,我國有多種處置方式。
以中泰之間為例,兩國簽有引渡條約。1993年8月,中國與泰國簽署了雙邊引渡條約,但引渡程序通常較為漫長。
除引渡外,還有遣返(即利用當事人在泰國簽證逾期、非法居留等理由,由泰方驅逐出境,中國警方在機場接收),以及「勸返+押解」的混合模式等替代措施。
就引渡這條路徑而言,通常流程是這樣的:
當事人先因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或泰方收到的臨時逮捕請求被抓獲,被捕後第一步一般是體檢和入所登記,此後通常被關押在曼谷還押監獄(Bangkok Remand Prison)這類專門羈押未決人員的監所,等候後續的司法程序。
接着,由泰國總檢察長辦公室(作為該國引渡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啟動司法流程:總檢察長在審查中方請求是否符合中泰引渡條約及泰國《引渡法》的要求後,向泰國刑事法院提交申請,由法院就「是否符合引渡條件」進行審查聽證。
需要說明的是,泰國法律本身要求法院連續、不拖延地審理,但受個案複雜程度、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抗辯等因素影響,實務中這一環節往往要持續數周到數月不等,此後還可能經過上訴,以及由泰國政府(行政機關)作出最終決定的環節。
若經法院審查——依據泰國《引渡法》,審查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是否屬於政治犯或軍事犯、是否存在該法規定的其他拒絕引渡情形等。
一般而言,最終結果通常是被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
這裡需要補充解釋一個容易被誤解,且作為家屬可能會擔心的問題:
泰國警方拘留紅通人員,依據的是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以及泰國移民法(如簽證逾期、身份非法等),而不是因為當事人在中國的犯罪行為本身違反了泰國刑法。
當事人在中國所犯的事,泰國並沒有刑事管轄權(除非犯罪行為本身就發生在泰國境內)。
因此,泰國法院審理的,只是「是否符合引渡條件」的引渡程序,或者移民法庭「是否應被遣返」的程序,而不會開庭審理當事人在中國所犯的罪行。
換句話說,泰國司法程序的最終目的是「把人送走」,而不是直接給當事人定罪量刑。
(圖片來源於網路)
3
紅通人員在泰國被抓後,多久會被送回國?
很多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其實是:紅通人員在泰國被抓後,會不會立刻被遣返回國?還是要經過很長時間的引渡程序?
這個時間,會因歸國方式的不同、以及個案情況的差異而相差很大。
例如,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抓捕、躲避偵查,會通過申請他國國籍的方式,以旅遊等合法形式進入第三國。比如辦理瓦努阿圖護照,以旅遊名義逃至泰國逗留。
這種情況下,由於其入境合法,泰方往往難以用非法居留等理由直接遣返,從而更可能走漫長的引渡程序。
我們可以參考2個既往案例:
路徑一:標準引渡程序
從當事人被羈押,到泰國法院依本國引渡法審查,期間當事人還可能聘請泰國律師抗辯、上訴,整個周期往往以年計。具體可參考:
張譽發案(MBI 傳銷)
關於該案件,邵律師在此前也曾有過專門介紹,感興趣的可➡️《虛擬貨幣涉傳銷,什麼情況是無罪?》《逃到國外或變更國籍,能否逃避刑事制裁?》
從在泰國被抓到引渡回國,用了2年多的時間:
2020年11月,重慶警方依法對張謄發立案偵查。次年3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對其發布「紅色通報」。2022年7月21日,泰國警方抓獲張謄發。隨後,中方向泰方提出引渡請求。2024年5月21日,泰國上訴法院終審裁決將張謄發引渡中國,2024年8月14日,泰國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支持法院上述裁決。2024年8月20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特大經濟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從泰國成功引渡回國。此案系1999年中泰引渡條約生效後,中國從泰國引渡的首名經濟犯罪嫌疑人。
路徑二:移民法遣返
如果當事人在泰國簽證過期、非法居留、持假護照,或被認定為「威脅泰國國家安全」,泰國移民局可以直接依移民法把人遣返。
走這條路:不需要泰國法院審查引渡條件、不需要進行雙重犯罪審查、當事人的抗辯空間也極小。實務中,從抓獲到登機,快的話可能幾周就能完成。
朱大煒案(高利轉貸罪)
2022年7月,朱大煒從老撾乘機入境泰國時,因其「紅通」身份被泰國警方扣留,並於2022年7月25日被押解回國。同年9月20日,該案移送至浙江省龍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從入境被扣到押解回國不過幾十天——這種節奏只有走移民法處置才可能。
4
紅通人員被遣返回國後,會不會判得更重?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被列入「紅色通緝令」,回國後就一定會被重判。
這個其實是家屬的一個認知誤區。
「紅通人員」這個身份本身不會直接導致判刑更重,它是一個程序性身份,而非法定從重情節。
一個人被列為「紅通人員」,是因為他涉嫌嚴重犯罪,並且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往了境外。決定最終刑罰輕重的,是犯罪事實本身、涉案金額、造成的危害,以及外逃及歸案過程中的一系列表現,而「紅通」只是記錄這一系列行為的標籤。
外逃後的對抗行為才是問題的關鍵。法院在量刑時會重點考量外逃人員在歸案過程中的態度。
所以,作為家屬,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幫助當事人爭取自首的認定。
——這也是法律為「紅通人員」留下了明確的從寬處理的機會。
按照一般規定,在被動被抓捕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認定為自首,但是在被列為紅通人員並在異國被捕(非主動投案),我國對於這類境外在逃人員回國受審時是否能認定為自首有其特殊的認定規則。
即便是在境外被拘捕,只要能主動表達回國接受審判的意願、放棄利用當地法律程序對抗、自願接受遣返,回國後就可能被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從而獲得減輕或從輕處罰。
一個典型例子,是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三任行長余振東、許超凡、許國俊共同貪污、挪用公款一案。
三人於2001年案發後攜4.83億元潛逃至美國。2023年12月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案後,法院在答記者問時[1],專門就三人自首情節的認定差異作出回應:
記者: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均是被遣返回國,為何對許超凡、余振東認定自首,而許國俊卻不予認定?
法院:余振東犯罪後潛逃國外,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能自願選擇回國接受我國司法機關審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徵,應認定其構成自首。
許超凡犯罪後潛逃國外,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向美相關部門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審判,且在美國政府啟動移民遣返程序過程中,在被查明除具有中國公民身份外,還有洪都拉斯公民身份的情況下,拒絕美方將其遣返至洪都拉斯的建議,堅持回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認定其構成自首。
許國俊犯罪後潛逃國外20年,始終拒絕接受回國受審,系被強制遣返回國,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徵,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由此可看出,即便是在境外被拘捕,只要能主動表達回國接受審判的意願、放棄利用當地法律程序對抗、自願接受遣返,回國後就可能被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從而獲得減輕或從輕處罰。
再如,在姚某某受賄案中[2],他就是在保加利亞被臨時羈押期間,多次書面表達回國意願並當庭放棄上訴,最終僅用44天即被引渡回國,並被法院認定為自首。
5
結語
紅通案件所涉及的,往往不僅是一個國家的司法程序,而是多個國家之間法律制度與訴訟規則的交織與銜接,其複雜程度遠超普通刑事案件。
現實中,很多外逃人員長期身處境外,容易被各種片面甚至失實的資訊影響,對回國接受司法程序產生強烈的牴觸與恐懼;與此同時,同一個紅通案件,在不同國家適用的法律規則、引渡程序以及司法標準也可能存在巨大差異。
因此,作為刑事案件家屬,在得知家人被控制、被抓捕或涉及紅通程序後,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獲取系統、準確的法律意見。
如果能夠與當事人直接取得聯繫(或通過當地律師建立溝通),更應儘早向其傳遞真實、客觀的法律資訊,避免因錯誤判斷而錯失關鍵時機,儘可能在訴訟周期、程序選擇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結果。
[1]量刑是如何考慮的?為何不予認定自首?法院就許國俊案一審答問 http://s.cyol.com/articles/2023-12/14/content_3n5mEmS0.html
[2]刑事審判參考(2022年第1輯,總第131輯)[第1466號]姚某某受賄案——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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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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