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避稅下場慘!車商漏報銷售4300萬遭查獲 補稅加罰鍰最重裁罰逾千萬元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國內中古車買賣交易持續熱絡,部分中古車商卻心存僥倖,以為將車籍登記在個人名下即可規避稅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某中古車商,透過人頭過戶方式隱匿車籍,出售二手車卻未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兩年間隱匿銷售金額高達4,300餘萬元。該局除依法追補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本案若按漏稅額處最高5倍罰鍰計算,最重裁罰金額將高達1,000萬元以上。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中古車業者甲公司向個人車主收購二手車後,為規避營業稅,將車籍登記於公司負責人A君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賣出時再消極不開發票。國稅局接獲線索後,發現負責人A君個人帳戶有融資公司款項及頻繁現金流入,隨即調閱車貸合約,運用大數據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資料進行交叉比對,並約詢相關買方車主,一舉破獲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國稅局指出,本案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短漏報銷售額(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按查明金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依規定須「擇一從重處罰」。以本案漏稅額200餘萬元計算,若依營業稅法處以最高5倍罰鍰,裁罰金額最高可衝破1,000萬元,業者貪圖少許稅款卻換來天價罰單,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中古車商不論車籍登記於何人名下,只要屬於營業範疇銷售二手車,均應誠實開立發票。若有借名登記並漏開憑證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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