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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華軒: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新聞稿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3款


公司代號:2740

公司名稱:華軒

發言日期:2026/08/11

發言時間:19:44:06

發言人:陳朝泉

1.事實發生日:115/08/11

2.公司名稱:華軒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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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15/08/11下午16點30分採視訊方式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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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主旨1:華軒地產擬向關係人取得土地相關事宜

一、本公司預計交易對象、交易標的及交易金額說明如下:

交易對象 交易標的 交易金額

------------ --------------- ------------------------

立軒開發建設 新北市林口區力 新台幣100,000,000元為上限

股份有限公司 行段712~716地號

(下稱「立軒 之部分土地持分

開發建設」)

註1:力行段712、713、714、715、716共5筆地號,預計合併為

712地號後分割取得。

註2:本公司預計取得之土地單位數量:土地約165平方公尺

(折合約50坪)。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規定,與關係人交易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應將該條第一

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其內容如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目的:主要係為健全公司長遠發展及未來新事業營運開發所需,提升

工作效率及追求公司獲利增長,進而提升股東權益,擬購置土地興建營

運總部。

2.必 要 性:本公司為滿足長遠營運規模擴展所需,及提升工作效率與

市場競爭力。

3.預計效益:節省租金支出及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獲利。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考量自建之地點及可節省土地找尋、洽

談及興建之時間,以利提早佈局未來營運計畫。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處理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設算總價為新台幣100,390,330元。本公

司預計以新台幣100,000,000元向關係人購置土地,設算價格高於預計交易

價格約0.39%,交易價格尚屬合理。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立軒開發建設於民國115年7月向自然人吳君、李君、林君、曾君等10位非

關係人取得土地約565.63坪,金額約新台幣11.26億元,本公司擬向立軒開

發建設取得部分土地持份,約165平方公尺(折合約50坪)。

(五)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712、713、714、715、716地號土地之專業估價報告,

經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陳聯興出具報告,土地每坪

2,050,000元。已取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欣婷會計師出具價格合

理性意見書。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三、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為加速資源有效整合盡早布局未來營

運計畫。

四、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推舉獨立董事代表本公司辦理後續簽約

事宜,依法提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五、預計交易因實際情形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自股東會決議

日起一年內,在不超過說明一所列之對象、標的與交易金額內,全權處理。

主旨2:華軒地產擬擬與關係人合建相關事宜

一、本公司預計與關係人進行合建分屋,預計合建對象、合建標的及金額

說明如下:

合建對象 合建標的 合建金額

------------ ----------------- -------------------------

立軒開發建設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 新台幣100,000,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 段712~716地號之部

(下稱「立軒 分土地持分

開發建設」)

註1:預計提供合建之土地單位數量:土地約165平方公尺(折合約50坪)。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

十五條規定,與關係人交易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應將該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其內容如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目的:主要係為健全公司長遠發展及未來新事業營運開發所需,提升工作

效率及追求公司獲利增長,進而提升股東權益,擬與關係人合建營運總部。

2.必 要 性:本公司為滿足長遠營運規模擴展所需,及提升工作效率與市場

競爭力。

3.預計效益:加速營運總部建設計畫完成時間及降低興建成本,節省支出及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獲利。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係考量關係人之營建經驗,故與其合建,經由共同

採購及發包,進而降低可能之興建成本與興建時間,以利提早佈局未來營運

計畫。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處理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不適用。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不適

用。

(五)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複核意見書:

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712、713、714、715、716等5筆地號土地之合建比例專

業估價報告,經華淵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陳聯興出具,合建權

利分配比例分別為地主48.52%、建方51.48%,本公司預計以地主48%、建方

52%進行權利分配。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三、本次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主要係為加速資源有效整合盡早布局未來營運

計畫。

四、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推舉獨立董事代表本公司辦理後續簽約事

宜,依法提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五、預計交易因實際情形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自股東會決議日

起一年內,在不超過說明一所列之對象、標的及金額內,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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