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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 | 「金析為證」制度下律師如何有效質證?——以虛擬貨幣類非法經營罪為例

金色財經

隨著經濟犯罪,特別是涉眾型、涉網路及利用虛擬貨幣等新技術實施的犯罪持續高發,海量、複雜、隱蔽的資金數據成為偵查與指控的核心,也對傳統取證模式帶來挑戰。在這種背景下,公安機關內部長期運用的資金分析技術,自2025年以《公安機關資金分析鑑定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為核心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後,被正式制度化為一項法定的鑑定門類——「金析為證」,其產出被公安部明確為鑑定意見。


 

本文旨在從辯護視角出發,探討作為律師面對『金析為證』的有效辯護策略。我們將深入剖析該制度,並重點結合涉虛擬貨幣類非法經營罪等新型案件,提出相關質證要點與辯護思路。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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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述:何為「金析為證」?

(一)概念界定與制度確立

「金析為證」,即「資金分析為證」,是指通過專業方法對涉案資金數據進行系統梳理與深度研判,並將分析成果依法轉化為法定證據的法律實踐。其核心在於,對資金交易的帳戶、金額、時間、對手等資訊進行關聯性分析,以確定資金流向與帳戶關係,進而查明違法犯罪事實。

(二)制度沿革與發展現狀

「資金分析」作為偵查輔助手段長期存在,但其證據化、制度化進程於近年加速:

  • 2023 年7 月,公安部經偵局正式啟動「資金分析證據轉化(金析為證)」課題與全國試點部署工作;

  • 2024 年2 月,印發《公安經偵部門資金數據分析成果轉化工作指引(試行)》,明確資金分析工作「獲取、清洗、檢驗、分析、報告」五大環節;

  •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發的 《公安機關資金分析鑑定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是該項實踐的標誌性規範化成果;

  • 目前,全國已建成88 家資金分析鑑定中心(實驗室),培育初級資金分析師6700 余名、中級資金分析師1200 余名[i]。

  • 2025年12月23日,據北京經偵發布的數據,資金分析報告在27個省份的200餘起案件判決中被作為證據使用,顯示了其初步的實踐廣度[ii]。

(三)主要適用範圍與案件特徵

該制度主要針對具備以下特徵的複雜經濟犯罪案件,其適用具有必要性而非普適性:

  • 涉案金額巨大,資金鍊路複雜:常涉及數百個帳戶、海量交易流水,傳統審查方式難以理清。

  • 涉眾性強,追贓挽損訴求迫切:尤其在非法集資等案件中,清晰、權威的資金流向分析是回應社會關切、推進資產處置的關鍵。

  • 技術性強,資金轉移隱蔽快速:犯罪分子普遍利用虛擬貨幣、聚合支付、跨境平台等新技術,實現資金的快速、匿名轉移,對分析手段提出高技術要求。

對於資金流向簡單、鏈路清晰,通過原始憑證即可直觀反映事實的案件,則無需啟動此項複雜的專門鑑定程序。制度的應用聚焦於解決傳統取證模式無法應對的專門性問題。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既要承認「金析為證」制度在應對新型經濟犯罪、處理海量數據方面的積極意義,也必須對其在刑事訴訟中引發的程序正當性風險與實質性審查困難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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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析為證」的利弊何在?——深度剖析其價值與程序風險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有必要從辯證的視角對該制度進行審視:既要客觀認識其產生的現實必要性,為有效質證找准切入點,更須對其可能引發的問題提出合理質疑,這也是辯護工作的核心所在。

(一)制度的產生原因

該制度的建立,旨在解決當前經濟犯罪偵查中的若干現實難題:

  • 應對犯罪形態的演變:涉眾型、網路化及利用虛擬貨幣等新技術的經濟犯罪高發,其資金流水海量、轉移快速隱蔽,遠超傳統人工核查的應對能力。

  • 解決證據轉化的法律困境:制度出台前,相關分析報告因缺乏法定證據地位,證明力薄弱。而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則存在成本高、周期長、與刑事偵查需求匹配度低等問題。

(二)制度存在的問題

然而,該制度也同時衍生出對司法公正的質疑。這也是律師辯護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層面。

「偵鑒一體」模式與程序中立性風險

鑑定機構與人員均內設於公安機關,鑑定活動與偵查活動在組織與人事上高度融合。此種「自偵自鑒」的結構,直接與司法鑑定所要求的中立性相衝突,實踐中可能影響鑑定意見的客觀公正。

在實務中,鑑定意見時常超越其僅應對「專門性問題」的法定職責,直接對資金性質(如「賭資」)、行為模式或主觀故意作出法律判斷。這實際上行使了本應由審判機關行使的定罪權,形成了「以鑒代審」。

「技術黑箱」特性與有效質證困境

分析過程高度依賴於不公開的專用算法、模型及數據清洗規則。辯護方無法獲取算法細節與完整底層數據,導致難以對分析方法的科學性、可靠性進行實質性審查。

這一技術壁壘使得針對鑑定結論的質證往往流於形式,削弱了庭審的對抗性,不利於事實真相的發現。

證據屬性與法理基礎的持續爭議

儘管官方文件將其明確定性為「鑑定意見」[iii],但理論界與實務中對於將大數據分析報告直接歸入傳統「鑑定意見」範疇,仍存在法理上的較大爭議。有意見認為,這屬於通過內部授權進行的證據種類創設,其理論基礎有待進一步釐清。

例如,在北京市公安機關偵辦的馮某某利用虛擬貨幣非法經營案中[iv],「金析為證」報告雖被作為關鍵證據使用並獲法院採信,但該報告所展示的,本質上仍是對涉案帳戶在特定期間內資金往來數據的統計與呈現。

此類數據本身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非法經營數額」。資金分析鑑定意見作為證據,其功能在於客觀展示數據,而非替代司法人員對行為性質作出法律認定。對於無法查明來源、去向或無法與犯罪行為建立唯一關聯的交易數額,仍應嚴格遵循「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所以接下來,我們以買賣虛擬貨幣類非法經營罪為例,系統闡述相關的質證要點與辯護策略。

3

針對「金析為證」如何質證?——以虛擬貨幣類非法經營罪為例說明

正如有檢察官所指出[v],資金數據分析報告的證據化,僅意味著其被納入刑事證據審查範圍,而絕不等於自動成為定案根據。這為辯護律師提供了重要的論證基礎:必須對該證據的證據資格與證明力進行嚴格審查。例如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罪案件中,辯護工作應圍繞《資金分析鑑定書》或《資金分析檢驗報告》的質證展開,並最終導向量刑辯護。

(一)核心質證維度:從程序到實體的全面審查

對「金析為證」文書的質證,應從形式要件切入,直指其結論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斷裂。

第一維度:審查主體資格與程序合法性

首先,核查鑑定機構是否在公安機關核准登記的鑑定名冊內,鑑定人是否取得「資金分析鑑定人」資格證書。此類案件的鑑定人是否具備區塊鏈數據分析、虛擬貨幣追蹤等特定領域的專門知識,應成為重點質詢內容。

其次,審查委託手續是否齊全,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例如,鑑定人同時為本案偵查人員)。

第二維度:審查數據基礎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必須質疑數據是否完整覆蓋了「鏈上」(區塊鏈公開賬本)與「鏈下」(交易所、銀行帳戶)全流程。這是鑑定意見能否反映真實資金鍊路的前提。

核心辯點在於:報告如何證明其分析的特定鏈上地址,與被告人現實身份之間存在排他性的、唯一的關聯?需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因使用混幣服務、跨鏈交易、場外交易(OTC)或資產轉入冷錢包等情形,導致資金流向鏈條中斷,使得後續追蹤喪失基礎。

第三維度:審查分析方法的科學性與邏輯嚴密性

針對指控的「人民幣-虛擬貨幣-外幣」兌付模式,分析模型是否清晰地揭示了三個環節之間的必然聯繫與整體性?能否排除被告人先進行個人虛擬貨幣投資,後因個人需求出售換取外幣等其他合理可能性?

應要求說明所使用的鏈上分析工具、聚類算法等具體方法,並對其在業內公認的可靠性、侷限性進行審查。

第四維度:審查結論的關聯性與法律越界風險

  • 切斷「資金流」與「非法經營行為」的等號:

必須明確指出,鑑定意見的任務是分析資金流向,而非認定法律行為性質。報告中若有將「存在虛擬貨幣流轉」直接等同於「從事非法外匯業務」的任何表述,均屬「以鑒代審」,超越了鑑定權限,其結論不應具有法律效力。

  • 圍繞「經營行為」展開辯護:

  • 針對「營利目的」,應對資金流水模式是否顯示出持續、穩定的經營性特徵(如固定價差、規律性手續費),還是更符合偶發、零散的個人兌換或投資行為提出疑點;

  • 針對「支付結算功能」,應審查:資金分析是否能充分證明被告人組織了資金池,為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了反覆、連續的兌換與結算服務,而非點對點的資產買賣。

  • 對幣價認定的方式提出質疑:

當前,對涉案虛擬貨幣折算為人民幣的價值認定方法,並無國家標準。所以,應針對具體個案,對於其選取的計價時間點(案發時、交易時)與價格來源(特定交易所)的合理性與公允性提出合理質疑,並強調在存疑時應遵循「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採用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認定方式。

(二)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鑒於此類案件極強的技術專業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輔助人) 出庭,是打破控方技術壁壘、實現有效質證的必要手段。

應明確向法庭闡明,鑑定意見涉及區塊鏈數據追蹤、虛擬貨幣混幣與跨鏈技術等高度專業領域,超出了法律專業人士的常識範圍,有必要由專家輔助人就相關技術原理、分析方法的侷限性質疑鑑定意見的可靠性。

專家輔助人的核心作用有以下幾點:

  • 向法庭解釋虛擬貨幣匿名化技術如何實際運作,以及為何會導致資金追蹤鏈條斷裂。

  • 從行業專業角度,審查並評價鑑定機構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模型的科學性、普遍接受度及其固有誤差率。

  • 明確指出鑑定報告在數據基礎或分析方法上存在的具體技術缺陷,論證其結論的不確定性。

  • 協助辯護人向法庭闡明,基於現有分析方法和數據基礎得出的資金流水結論,在技術上存在多種合理解釋,無法與指控的非法經營行為及具體數額建立排他性的唯一關聯。

(三)綜合辯護策略:從證據質證到事實認定

質證的最終目的,是將鑑定意見「去權威化」,並將其結論置於「存疑」的境地。在此基礎上,辯護應結合以下觀點:

  • 強調資金分析鑑定僅能提供數據層面的或然性關聯,不能替代對行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模式的綜合法律判斷。

  • 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口供),論證資金流水存在如前所述的「合法交易混雜」、「內部流轉」、「無法對應」等多種合理解釋,無法達到刑事證明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 最終,說服法庭對無法與非法經營行為建立唯一、排他性關聯的交易數額予以扣除,從而在事實認定與量刑上實現有效辯護。

4

結語

「金析為證」是數字時代為應對新型經濟犯罪挑戰而產生的制度回應,其旨在解決海量、複雜資金數據的證據轉化難題,具有現實必要性。

然而,作為辯護律師,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將本質上屬於偵查機關內部生成的技術分析報告,通過制度設計直接賦予其「鑑定意見」的法定證據地位,這一模式本身即伴隨著巨大爭議。若在司法實踐中不對其保持審慎的批判性審視,而直接賦予其過高的證明力或權威性,則可能架空庭審對專門性問題的實質審查,增加事實認定的錯誤風險。

因此,在具體個案中,尤其是面對涉虛擬貨幣類或者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等技術壁壘極高的案件時,辯護律師必須秉持專業與勤勉,深入剖析其生成過程的每個環節——從鑑定主體資質與迴避程序,到數據基礎的完整性與合法性,從分析方法的科學性與透明度,直至最終結論與待證事實之間邏輯關聯的嚴密性。通過系統性的質證,揭示其作為證據的侷限性,將案件事實的認定權牢固地置於法庭的綜合判斷之下,而非任何單方的技術報告之中。

唯有堅持這種全面、深入的審查立場,方能切實履行辯護職責,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中,最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守護司法公正的底線。

【文章來源:公眾號 邵詩巍律師】

[i] 【經偵之窗】「金析為證」大事記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3OTEzNjk4Ng==&mid=2247564268&idx=2&sn=cbc9fd7996153ef4adc6a356317263f8&chksm=cebcd1d10f4a8e87a2c687f7836d0d589493ad8b8d38d17fb4f750f9139891e337e717374179&scene=27

[ii] https://mp.weixin.qq.com/s/yAIiJ3tg1YLHRl_tam5R7Q

[iii] 公安部權威解讀公安機關資金分析鑑定工作程序規定_法定主動公開內容_晉江市人民政府  https://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bmzfxxgk/gaj/zfxxgkml/202506/t20250628_3184044.htm

[iv] https://mp.weixin.qq.com/s/5nWdjIV8oUO-Zpt3eP_l0g

[v] https://mp.weixin.qq.com/s/krWbMcF8G23cIWEVeQwMNw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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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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