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日月光投控:公告本公司民國115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公司代號:3711


公司名稱:日月光投控

發言日期:2026/08/04

發言時間:05:02:14

發言人:吳田玉

1.事實發生日:115/08/03

2.公司名稱: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5年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07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

1150349812號函同意申報生效。

公告事項:

一、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1,00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如超過美金200,000元,為美金100,000

元的整數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115年08月10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償還方法:除本公司債已被提前贖回、賣回並經註銷或本公司債券之持有人行

使轉換權利情況外,本公司債於到期日,將由發行公司依面額加計年利率0%

之收益率(每半年計息一次),以美金將本公司債全數償還。到期贖回金額將按

固定匯率(1美金兌換新台幣32.3880元)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

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

還。

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120年8月10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

債券持有人得於轉換期間內,按轉換價格,申請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程序

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檢附轉換通知書及其他依中華

民國法令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證明,由中華民國境外之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

出轉換申請。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發行公司之債券持有人申請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

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時,應由發行公司於收到轉換通知後之五個營業日內,透

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普通股予行使轉換權之債券持有

人。如請求轉換之債券持有人尚未開立海外公司債轉換集保專戶,發行公司將

俟債券持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普通股。前述有關

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交易日。

(三)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賣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受託契約

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1)到

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

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依有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向發

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a)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之期間,惟不包含發

行公司股東常會開會及股東臨時會開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b)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起,至前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營業日前一日止。

(d)如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

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起始日前四

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

(四)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為每股新臺幣927.20元。轉換價格以訂價日115年08月03日本公

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610元之152%訂定之。

(五)轉換普通股股數:

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訂價日議定之美元兌新臺幣固定匯率為分

子,再除以請求轉換時之每股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

數。如有不足一股時,依受託契約所載之程序處理之。

(六)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據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七)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發生,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之本公司

債全部或部分賣回給公司:

(a)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以上停止交易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發行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

(每半年計算一次)所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b)發行公司有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

變動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

部或部分贖回;或

(c)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當日(即118年08月10日,

要求發行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

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債

券。

上開提前賣回價格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

(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八) 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除以下情況外,發行公司於本公司債存續期間內不得於到期日前任何時間將本

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亦不得以任何股價、交易價格或其他市場條件之成就

作為行使贖回之依據:

(a)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賣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

使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公司債全部而非

部分贖回;或

(b)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

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

額將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分贖回。公司債持有人得選擇不由發行公司提前贖回

其持有之本公司債,但作此選擇之公司債持有人即不得享有任何額外之金額或

額外稅賦之補償。

發行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

於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提前贖回金額」為本公司債於相關事項發生時,本公司依本公司債之債券面

額加計年利率0%之收益率(每半年計息一次),從發行日起計算到相關事項發生

時當天之實際經過日數(依每年360日及每月30日為基礎)計算的金額。上開提

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1美金兌換新台幣32.3880元)換算為新台幣,並以

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

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認購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光半導體」)及矽

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矽品」)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之新股,以

支應日月光半導體償還既有金融機構借款及矽品外幣購料所需資金。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

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0.78%,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

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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