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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收回價款:每張按債券面額100,000元,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債券收回基準日:115年9月17日。 三、債券收回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債券收回期間自115年8月19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8月19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8月18日)起至屆滿日(115年9月17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9月16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債券收回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五、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9月18日。 六、債券收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本次收回無利息補償金,故不適用。 七、本公司於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5年9月24日),將收回價款扣除匯費後,匯入 貴債權人帳戶。如因帳號錯誤(或不完全)致金融機構退匯者,將改以郵寄支票至通訊地址,郵資將由贖回價金中逕予扣除。 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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