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包、千問同時下線:AI智能體的黃金時代結束了嗎?
金色財經
7月15日,兩件事撞在同一天:豆包、千問的用戶自建智能體功能正式下線,我國第一部擬人化互動服務專門立法同日施行。大廠對外的說法是「產品功能調整」,把兩件事擺在一張日曆上看,答案是另一個。這篇文章拆三個問題:新規到底卡住了哪一門生意,為什麼開放式智能體是第一個被放棄的模式,還想做AI陪伴的創業者,手裡得攥住哪幾張合規牌。
7月3日晚上,豆包發出一份《豆包智能體功能下線通知》。通知說,由於產品功能調整,智能體功能將於2026年7月15日下線。下線之後,用戶無法新建智能體,此前保存的智能體也無法調用、運行;到10月15日,相關數據按《隱私政策》處理,無法查看或恢復。官方建議用戶提前截圖或導出備份。
幾乎同一時間,通義千問也推送了一份內容近似的提醒:擬人化互動類智能體及用戶自建智能體功能7月10日先行下線,7月15日,千問智能體功能與服務徹底下線。
兩家公司,一個屬於字節跳動,一個屬於阿里。它們各自挑的下線日,都落在7月15日。
而7月15日這個日子,不是它們挑的。2026年4月10日,國家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五部門聯合公布《人工智慧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施行日期正是7月15日。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管AI擬人化互動的立法,網信辦自己給它的定性是「小快靈」立法。
一邊是「產品功能調整」,一邊是新規施行。同一個日子,很難當成巧合。
參照系在半個月前就擺出來了。6月26日,上海市委網信辦通報「清朗·整治AI應用亂象」專項行動第一階段成果:累計下架違規智能體1.4萬餘個,處置違規賬號1.8萬餘個,清理攔截違法違規資訊487萬餘條。同一份通報里還有一句關鍵的話——網信辦已向近百家重點平台開展《辦法》法規宣貫,要求企業嚴格落實未成年人身份核驗、防範情感依賴與消費誘導。
翻譯過來就是:法還沒施行,執法的預熱已經跑了兩個月。大廠不是等法條落地才動手,是提前清倉。
這部辦法只管一種AI,但大廠關掉了所有
要看懂這次下線,得先看清《辦法》管的到底是什麼。它不是一部管所有AI的法,管的範圍寫得很窄。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模擬自然人人格特徵、思維模式和溝通風格的持續性的情感互動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款把「情感互動」說得更具體:包括通過文字、圖片、音頻、影音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護、陪伴、支持等互動服務。
第三款則劃出了門外:提供智能客服、知識問答、工作助手、學習教育、科學研究等服務,不涉及持續性的情感互動的,不適用本辦法。
也就是說,法律盯的是「虛擬戀人」「AI伴侶」「角色扮演」這一類持續性情感陪伴,一個幫你寫周報、查資料的工作助手,本不在射程內。
問題就出在這裡。豆包和千問這次下線的,不是「情感陪伴智能體」,是「用戶自建智能體」這個功能的全部——包括那些用來寫文案、做翻譯、當學習搭子的生產力型智能體。法律只畫了一個小圈,大廠卻把整塊地都清了。
這是典型的過度合規。道理很簡單:開放的智能體廣場裡,用戶用一段System Prompt就能捏出任何人設,你沒法保證一萬個人里沒有一個把它捏成第八條明令禁止的樣子。
第八條列了七類禁止內容,其中三條正好卡在陪伴類智能體的命門上。第八條第一項禁止生成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內容;第五項禁止過度迎合用戶、誘導情感依賴或者沉迷,損害用戶真實人際關係;第六項禁止通過情感操縱等方式,誘導用戶作出不合理決策,損害用戶合法權益。
「誘導情感依賴」「情感操縱」,幾乎就是陪伴類產品最核心的用戶黏性來源。法律把黏性寫成了紅線。對一個開放UGC平台來說,用戶能生成的角色是無窮的,而平台要為每一個角色兜底。與其逐個去審,不如把創建入口關掉。
開放式智能體,為什麼是第一個被放棄的
上海那1.4萬個被下架的智能體,給出了監管的動作樣本。通報里點了名:MiniMax旗下平台重點清理「一鍵脫衣」、賭球博彩類違規智能體,此前星野也做過智能體全面排查。這些都是用戶自建、平台失控的典型。
監管的邏輯落到生意上,是一道成本賬。
一個官方助手,平台審一次就夠了,人設、邊界、話術都是自己定的。一個開放的智能體廣場不一樣。用戶能捏出「病嬌女友」「無限制人設」「擦邊角色」,每一個都要平台按第八條、第十四條去兜底,而這些角色恰恰是法律點名的高危區。審核對象從1個變成了不確定的無數個。
更麻煩的是審核方式。UGC智能體沒法只審創建那一刻的人設,真正的風險藏在動態生成的對話里——同一個人設,聊十輪之後可能就滑向了違規。這意味著平台只能上實時的模型審核加人工覆核,審核成本隨對話量線性上漲,壓不下來。
收益端卻是另一回事。用戶自建的智能體絕大多數不直接付費,它更多是留住用戶的功能,而不是賺錢的功能。一頭是隨規模上漲的合規與審核成本,一頭是趨近於零的直接收益,這道賬本身就不劃算。
《辦法》第二十二條又把成本往上推了一檔。它規定,註冊用戶1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10萬以上、上線或增設相關功能、使用新技術導致重大變化等情形,都要開展安全評估並向省級網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豆包、千問的體量,早就越過了這條線。它們每保留一天開放的智能體功能,就多一天要為這個功能單獨做評估、扛主體責任。
再疊上第二十六條的算法備案、第九條要求的與規模相適應的內容管理人員,賬算到最後,結論很清楚:關掉入口,比養着它便宜太多。
開放式智能體的成本收益賬
這不是豆包千問怕了某一條具體罰則。《辦法》第三十條的罰款上限,情節嚴重也就是十萬到二十萬,對大廠不痛不癢。真正讓它們動手的,是「責令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和應用商店「下架」這兩把刀,加上一個算不過來的長期審核賬。
貓箱接得住嗎
豆包給用戶指了條後路:字節跳動旗下的貓箱App可以繼續創建智能體、開啟對話,「後續可在貓箱App開啟智能體新體驗」。
把陪伴類UGC從綜合應用豆包剝離出去,裝進一個專門App里,這是一步風險隔離棋。但這步棋能不能走通,取決於貓箱自己扛不扛得住。
答案沒那麼樂觀。就在2026年4月28日,「網信中國」通報,剪映、貓箱App及即夢AI網站因未有效落實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規定要求等問題,被約談、責令整改並予以警告。貓箱不是一塊乾淨的合規飛地,它自己已經踩過一次線。
更關鍵的是定位。豆包是綜合助手,情感陪伴只是它的一小塊;貓箱是專做虛擬角色、劇情對話的App,它的主營業務本身就是《辦法》第二條定義的「持續性情感互動服務」。豆包可以靠關掉一個功能來避險,貓箱躲無可躲——它整個產品就站在射程正中心。
這意味著,字節把風險裝進了一個單獨的盒子,但盒子還得合法開着。貓箱要獨立扛完第八條的內容紅線、第十四條的未成年人模式、第十八條的AI身份標識和使用時長提醒、第二十二條的安全評估這一整套。它此前那次約談,恰恰說明這套東西不是天然就到位的。
風險從綜合平台轉移到了專門App,沒有憑空消失。
還想做,你得攥住這幾張牌
如果你正在做,或者打算做AI智能體、AI陪伴類產品,7月15日之後,下面這幾件事是繞不過去的義務,不是可選項。
第一件事是判斷自己適不適用。回到第二條:你的產品是不是「持續性情感互動」。是陪伴、是角色扮演、是虛擬戀人,那就要上全套;是純工具、純客服、純知識問答,可以不適用,但別在功能設計上往情感陪伴的邊上蹭,蹭過去了就是全套義務。
第二件事是算法備案。第二十六條要求按《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手續,網信部門每年核驗。這是入場門票。
第三件事是盯住安全評估的觸發線。第二十二條那幾個情形里,對創業公司最容易踩到的是「註冊用戶1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10萬以上」。月活十萬在陪伴賽道不算高門檻,你可能在沒意識到的時候就越了線,然後就得向省級網信部門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件事是未成年人。第十四條寫得很硬: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的服務;向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服務,要取得監護人同意;還要建未成年人模式,能識別未成年身份並切換。做虛擬戀愛產品的,這一條基本堵死了把未成年人當用戶的可能。
第五件事是身份標識和沉迷干預。第十八條要求履行AI生成內容標識義務,明確提示用戶在和AI而不是真人互動;用戶連續使用每超過2個小時,要提醒注意時長。做陪伴產品的都懂,讓用戶忘記對面是AI、讓用戶停不下來,正是產品體驗的一部分,而法律要求你反過來做。
第六件事是數據。第十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交互數據;除法律規定或用戶單獨同意,不得將屬於用戶敏感個人資訊的交互數據用於模型訓練。用戶跟AI戀人聊的那些私密對話,想拿去訓模型,得先過「單獨同意」這一關。
做AI陪伴的6項合規義務
把這幾件事連起來看,該誰做、誰別碰,其實已經清楚了。
值得做的,是手裡有明確垂直場景的團隊:適老陪伴、適幼照護、有專業資質兜底的心理疏導。《辦法》第六條明確鼓勵這些方向,監管抬高門檻的時候,先合規的人吃掉後合規的人的市場。前提是你願意從第一天就把審核機制、未成年人模式、身份標識當成產品的一部分來搭,而不是當成上線後再補的補丁。
該觀望的,是做泛角色扮演、泛虛擬戀愛UGC平台的團隊。紅線到底劃在哪,第一批執法案例會給出比法條更清楚的答案。在那之前,先別急着把錢砸進一個可能明年就要推倒重來的審核體系裡,等等信號。
別碰的,是靠「擦邊」「無限制人設」「虛擬戀人」做流量和付費的那一批。這正是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和上海那1.4萬個下架案例的靶心。這條路7月15日之後不是變難做了,是變違規了。
最後說一句法律上的實話。這門生意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的坑,不在罰款那點錢上,而在兩個動作:一是應用商店的上架審核,第二十五條明確要求分發平台核驗安全評估和備案情況,對違規的不予上架或下架,你的產品可能連觸達用戶的入口都沒了;二是用戶對話數據拿去訓模型這件事,很多團隊默認數據歸自己,但第十六條那句「單獨同意」,踩的是《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敏感資訊處理規則,一旦被查,性質比內容違規更重。這兩類合規架構和數據條款,我最近幫幾家AI團隊看過,坑深坑淺差別很大。真要下場做,簽合約、寫隱私政策、報備案之前,把這兩處捋清楚——拿不準的,可以聯繫我聊一聊。
附:本文引用的《人工智慧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條文
第二條 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模擬自然人人格特徵、思維模式和溝通風格的持續性的情感互動服務(以下簡稱擬人化互動服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情感互動服務包括通過文字、圖片、音頻、影音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護、陪伴、支持等互動服務。
提供智能客服、知識問答、工作助手、學習教育、科學研究等服務,不涉及持續性的情感互動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提供擬人化互動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生成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歷史虛無主義,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非法宗教活動,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挑動群體對立,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謠言,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內容;
(二)生成鼓勵、美化、暗示自殘自殺等損害用戶身體健康,或者語言暴力等損害用戶人格尊嚴與心理健康的內容;
(三)生成誘導、套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的內容;
(四)向未成年人用戶生成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產生極端情緒、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五)過度迎合用戶、誘導情感依賴或者沉迷,損害用戶真實人際關係的;
(六)通過情感操縱等方式,誘導用戶作出不合理決策,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活動。
第十四條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的服務;向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擬人化互動服務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切換、定期現實提醒、使用時長限制等個性化安全設置選項;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保護需要,支持監護人接收安全風險提醒、了解未成年人服務使用概況、屏蔽特定角色、限制充值消費等。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保護用戶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識別未成年人用戶身份;識別為未成年人用戶的,應當將相關服務切換至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其他措施,並提供相應申訴渠道。
第十六條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落實數據產權等制度,採取數據加密、訪問控制等措施保護用戶交互數據安全。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交互數據。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交互數據複製、刪除等選項,用戶可以選擇對聊天記錄等歷史交互數據進行複製、刪除等。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用戶單獨同意外,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屬於用戶敏感個人資訊的交互數據用於模型訓練。
第十八條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義務,採取有效措施提示用戶正在與人工智慧服務而非自然人進行互動。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出現過度依賴、沉迷傾向的,應當以彈窗等顯著方式動態提醒用戶互動內容為人工智慧服務生成;對用戶連續使用擬人化互動服務每超過2個小時的,應當以對話或者彈窗等方式提醒用戶注意使用時長。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安全評估,並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省級網信部門按程序與有關部門進行評估報告資訊共享:
(一)上線擬人化互動服務,或者增設擬人化互動服務相關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術、新應用,導致擬人化互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註冊用戶1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10萬以上的;
(四)存在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安全風險的;
(五)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級以上網信部門通知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五條 網路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落實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提供擬人化互動服務應用程序相關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註銷備案手續。網信部門對備案材料實施年度核驗。
第三十條 擬人化互動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要求其採取暫停用戶賬號註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作者:呂盈輝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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