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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7/14
2.公司名稱: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新創投」)與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光金創投」)於民國115年07月14日,
分別經其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合併,並以台新創投為存續公司,
新光金創投為消滅公司(下稱「本合併案」),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5年09月01日。
(2)自合併基準日起,新光金創投之帳列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
均由台新創投概括承受。
6.因應措施:
謹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公告本合併案,
如債權人對本合併案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1日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
以書面方式郵寄掛號(以郵戳日為憑)向新光金創投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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