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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穎投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子公司超穎電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上市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0款


公司代號:3715


公司名稱:定穎投控

發言日期:2026/07/06

發言時間:17:41:16

發言人:劉國瑾

1.董事會日期:115/07/06

2.股東會日期:預定於115/09/02召開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

超穎電子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穎電子」)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為拓寬本公司之子公司超穎電子電路之國際融資管道,提升超穎電子國際化品牌

和形象,滿足超穎電子國際業務發展需要,深入推進超穎電子全球化戰略。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1)對財務之影響:

1.超穎電子如順利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超穎電子所發行上市募集資金淨額,主要

將用於泰國廠、黃石廠的產能建設及升級、研發投入、補充營運資金及一般用

途;待募集資金到位後,可用於擴建產線提升產能,提升業務競爭力,有利於

增加集團獲利及股東權益。

2.將為「超穎電子」未來的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提供更有效率的籌資環境,

並優化本公司企業集團的財務結構及減輕財務費用。

3.可提升本公司企業集團的總資產、淨資產規模,並進一步充實本公司企業集團

資本實力,俾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

4.從股權結構角度,本公司仍以透過全資控股之國內投資事業定穎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轉投資全資控股之境外子公司Wintek (MAURITIUS) Co., Ltd.再轉投資

全資控股之新加坡公司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 Ltd.,保有對超穎

電子的實質控制地位。

(2)對業務之影響:

超穎電子係專業的印刷電路板製造服務商,研發、生產及銷售印刷電路板,目前

產品應用於電動車、ADAS、儲存裝置、伺服器及網通產品等領域。通過發行上市

並募集資金,可幫助超穎電子提升研發能力和生產能力,並增強在高階及AI印刷電

路板領域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提高市佔率及本公司集團獲利。

藉由超穎電子於香港上市,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本公司企業集團的國際化形象,吸引

優秀人才,確保核心員工的穩定性及提高對公司的向心力,有助公司拓展業務之人

力資源優勢及本公司企業集團的發展前景。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無調整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公司之影響:

(1)本公司未來仍透過境外子公司Wintek (MAURITIUS) Co., Ltd.及Dynamic

Electronics Holding Pte. Ltd.持有超穎電子之股權,另超穎電子及其子公司

之組織架構均與現行狀況相同,對於本公司投資組織架構尚無影響。

(2)超穎電子未作組織架構及業務性質之調整,藉由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提升公

司價值,對本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具有正面效益。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超穎電子擬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

本次擬發行新股股數不超過超穎電子發行後總股本比例的15%,並授予主辦承銷商不

超過前述發行新股股數15%的超額配售權,惟最終申請上市之交易所及發行數量,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或超穎電子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香港地區

法律法規、資金需求、與香港聯交所的溝通狀況及市場情況與主辦承銷商協商確定之。

9.價格訂定依據:

價格之訂定將依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香港法律等其他監管規定辦理,惟最終申請

上市之交易所、上市板塊、發行數量、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及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或超穎電子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當地法律法規、資金

需求、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溝通情況及市場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上市之新股發行對象,以符合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香港法律等其他監管規定的詢價

對象及符合資格者。

11.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

超穎電子申請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均按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香港法律等其他監管

規定辦理,且本公司仍保有對超穎電子之控制地位,依投資組織架構超穎電子仍為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現有股東之利益可獲得充分保障,故並不影響本公司

於台灣繼續上市。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

115/07/0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考量超穎電子長遠發展,擬向香港聯交所申請本上市案,目前仍尚未正式提出申請

送件,未來申請送件時點及申請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

(2)為進行本上市案,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擬提呈本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

之人、及/或授權超穎電子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本上市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

主管機關部分的意見及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調整,並

全權處理與本上市案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專業顧問、決定本次發行上市的發

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數量、發行物件、發行方式、定價方式、發行價格(包括價

格區間和最終定價)、增資基準日、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及配售對象)

、募集資金用途、出具承諾函及辦理其他一切與發行上市相關的事項)。

(3)本發行案將在符合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香港法律、台灣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

其他監管規定及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下進行,並需取得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香港聯交所等相關政府機構、監管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同意、備

案、批准及/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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