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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民間借貸合法化了 借貸雙方必須明白的這些事兒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7 16:07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首次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劃定了“兩三區”。與24年前的司法解釋不同,這次檔案首次量化了民間借貸的利率紅線,並對一向“不能見光”的企業間民間借貸給予有限度放開。與此同時,該規定也首次明確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質——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新快報記者 黎華聯

新規 1

年息超36%部分無效

民間借貸的利率有一個合法的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將這條紅線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根據新規,今年9月1日起,年利率36%以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將無效。

《規定》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了“兩三區”:第一條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條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4%—36%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總結多年來的經濟發展情況,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沒有這麼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不利。

新規 2

企業間借貸被認可

杜萬華,對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然而,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佈的資金“賣場”,其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根據《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意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正式被認可。而此前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不過,企業間民間借貸的開放是有條件的。《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作為生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為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規 3

網貸平台僅提供媒介不擔責

新規明確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質和法律責任。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支付、P2P、股權籌、網絡理財銷售等行業均納入監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絡借貸的性質,將P2P明確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務,意味P2P平台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據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業內人士稱,從立法層面推進平台“去擔保化”,同時對擔保責任進行明確,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誇大宣傳,惡性競爭。“這實際上對P2P行業爭論已久的去擔保化問題從法律上給出了明確定位,即認同了P2P平台作為信息中介的本質定位,也接受了當前行業普遍承諾墊付的現狀。對於平台以各種形式宣稱承諾墊付的,法律均對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給予支持。”

新規 4

無效民間借貸行為有五種

《規定》對無效民間借貸行為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共有五種: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杜萬華表示,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

注意!借錢時需弄清這八件事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指出,民間借貸發生前,有些問題一定要看清楚,弄仔細,包括:

1 法院受理要先有合同

之前民間借貸很多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所以大家也比較隨意,借錢也不簽合同,或者隨便搞個借條。現在最高法院告訴你,將來你們如果發生了糾紛,要上法庭,法院受理是有條件的,那就是當時必須要簽訂過正式合同,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合同法院才受理糾紛。

2 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

在民間借貸中,往往伴隨非法吸收公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了,法院管不。同時法院也會把此類案件交給公安或檢察機關來管。所以大家在簽合同之前,最好對借款人的身份、真實性進行判斷。

3 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點就能生效: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 P2P平台擔責與否有法

P2P平台僅提供媒介服務,出了問題后,投資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但是P2P平台明確表示其將會提供擔保,出了問題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會支持。所以,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后將無法維權。如果平台公開承諾提供本息擔保,記得一定要截屏!

5 擔心借款人無法還款可約定其他資抵債

在借款時,你先看看這個借款人有沒有什麼值錢的資,比方房子、車子、奢侈品等等。在你們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同時再簽另外一個合同,大概內容就是如果將來他還不了錢,你就可以拿他的這些值錢的東西來抵債,法院也可支持你。

6 企業之間的借貸不必偷偷摸摸了

之前,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錢是不被法律認可的,現在最高法院認可了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但是也是有規定的,不能天天借,最后發展成企業不搞別的生經營了,專門搞借貸生意,這是不允許的。

7 這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第一,張三的信貸資質好,能夠從銀行貸到低利率的錢,但是李四信貸資質差,從銀行貸不到錢,但是李四又急缺錢。那麼李四就跟張三商量好,讓張三先從銀行借到錢,然后再以高於銀行的利率借給李四;第二,A企業從B企業借到了錢,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給C企業,或者A企業從自己的員工那裏借錢,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給C企業;第三,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錢要用於非法用途,但仍舊出借。

8 這幾種情況借款人可以不還利息

第一,合同裏沒有寫明利息多少的;第二,利息超過36%的;第三,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第四,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根據你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

■數據

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1年 59.4萬件

2012年 72.9萬件

2013年 85.5萬件

2014年 102.4萬件

2015上半年 52.6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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