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矽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2363


公司名稱:矽統

發言日期:2026/06/01

發言時間:19:16:12

發言人:戎樂天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599,297,64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6/02~115/07/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7.00~97.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

本公司擬實施第十三次庫藏股買回,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並擬定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提請核議

說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之規定,提報買回股份之目的、期間、數量、轉讓辦法及聲明書: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599,297,647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15年06月02日起至115年07月31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7.00元至97.00元間,惟若本公司

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7%。

(9)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十三次買回

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

【附件一】及【附件二】。

2.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3.本次庫藏股買回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

或其指定之人辦理。

4.本案業經115年06月01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討論。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第十三屆第十五次董事

會決議買回之普通股5,000,000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

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工(所稱「子

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個人績效及對公司之

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實際具體認購資

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轉讓對象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

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轉讓對象非具經

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

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資金成本以臺灣銀行一年期大額定期存款機動利率為依據。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

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

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97%,且本次

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2.07%,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

份計劃對其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

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該公

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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