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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執行對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6月18日至115年7月17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7月17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7月20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6月18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2.依本公司轉換辦法: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十個營業日(115年7月31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3.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06月18日)起至屆滿日(115年07月17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4. 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7月2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 電話: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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