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益鈞環科*:公告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115年度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更正擬暫停115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向金管會申請延長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44款


公司代號:6912


公司名稱:益鈞環科*

發言日期:2026/05/19

發言時間:20:14:33

發言人:秦錫鈞

1.事實發生日:115/05/19

2.公司名稱:益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現金增資普通股14,000,000股,每股面額1元,總額新臺幣

14,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7887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115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狀況,

考量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為維護股東權益並配合特定人認購之評估、

審核、資金調度及繳款等相關作業,董事長於115年5月07日決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由原訂定期間115年5月18日至115年5月19日止,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5月18日

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476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5年8月19日止。

6.因應措施:

(1)對於115年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

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本公司員工。

B.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止。

C.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員工,

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並附上存摺帳號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及所產生之手續費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 + (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 利率(註2) / 365】

註 1:實際退款日為民國115年6月1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 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

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E.對於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詢特定人悉數認購,本公司負責退還原股東、

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承諾書

益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度現金增資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5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7887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茲因考量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為維護股東權益並配合特定人認購之評估

、審核、@資金調度及繳款等相關作業,以確保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

本公司擬申請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

洽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19日止。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

權益尚無重大影響,若因展延特定人繳款期間,致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受損,

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及檢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

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秦 嘉 鴻

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變更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5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476號函

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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