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事件判決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10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2.事實發生日:104/08/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4,341,096元,及自97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
12月30日判決駁回,華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
30日判決駁回上訴,華泰商銀不服,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
重上字第178號第二審判決,業因華泰商銀於104年7月24日撤回第三審上訴
而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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