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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5/08
2.公司名稱: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子公司前投標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標案,國防部以子公司供應廠商以大陸地區
產品交貨違反產地規定解除契約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子公司返還價金並
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利息,共計新台幣3,838萬8,844元。
6.因應措施: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於114年提列訴訟負債準備損失, 對公司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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