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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5/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三年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6月18日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考量市場整體經濟及環境變數,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未修訂:略。
二、未修訂: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且於各既得期間屆滿當日
仍在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
與之總數內,再依據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評核之結果,核定可獲得該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A.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
表,視EPS決定當年度可既得之比例:EPS >8元,既得100%,
EPS>7元,既得70%,EPS >5元(含),既得50%,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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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量跌破均線糾結